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言論自由還沒解嚴

作者 楊立俞   
2016-06-12
日前,有民眾因在台北地檢署前焚燒國旗抗議,而隨後被以現行犯逮捕。不禁令人思考刑法第一六○條存在之合理性。
刑法第一六○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立法者將侮辱國旗、國徽或「孫先生」遺像者科以罪責,並將該條列於刑法第七章之「妨害秩序罪」下,無非是認為此舉屬於破壞社會秩序之行為。然而,焚燒國旗、國徽或孫先生遺像之行為背後,往往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意涵,應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再者,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是否會因此種行為而受到威脅,不無疑問。倘若侮辱國旗及孫先生遺像的行為,對國體之存續無明顯而立刻之危險,國家以刑罰來限制人民之政治性言論則非屬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刑罰,是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除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或重大公共利益,應謹慎定之。為了使人民愛護國旗、孫先生,而對不遵守者處以刑罰,難道中華民國認為帶有不認同青天白日旗幟、不認同孫先生之激烈行為,皆須以刑罰進行思想改造?抑或認為所有人民尊重國旗、孫先生,才符合中華民國之政治價值觀、符合社會對「守秩序」之期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s. Johnson一案中,認定燒毀國旗的行為,也應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政府保護國旗的利益與個人之言論自由相比,後者仍然較重要。一個於憲法聲稱為民主自由國家的政府,應對人民的言論自由(尤其政治性言論),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義即在保障人民可以自由表達其政治理念和言論,至於是否能被社會接受,政府並無必要代人民作選擇。政府無能力說服人民中華民國國旗及孫先生之神聖不可侵犯性,而以刑罰禁止不認同者表達政治性言論的行為,是獨裁及濫用公權力的表現。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生)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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