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7日 星期六

從脫韁野馬看交接條例

作者 范姜提昂   
2016-05-07
擬議中的「總統職務交接條例」冷卻已久,而新總統十三天後就職,此時回頭檢視「交接條例草案」有關限制卸任總統職權之規定,更能確定違憲,且沒有意義!
看看馬幹的事,派拉法葉艦前往台日爭議海域;派郝柏村等大老前往太平島一日遊,還惹來美軍「大黃蜂戰機」短暫的虎視眈眈。
試問,從二○○八年國民黨版,到如今的民進黨版,有哪一條「條例草案」規定,可以「遏止」這種荒腔走板?沒有!道理很簡單:第一、事涉國安,國安沒有暫停的交接期;第二、這是「憲法三十六條」賦予總統的統帥權,不容許用法律規定限制總統的憲法職權!
那怎麼辦?首先,國會必須面對現實,我國政府體制非總統制,亦非議會內閣制,時代力量曾提議設立「交接監督委員會」,方向正確,但問題是歷年各種版本的「交接條例草案」均針對總統職權,請問,國會如何監督總統?體制不通。
因此,不要陷入「總統職權」迷思,行政院為憲法所規定最高行政機關,事實上,絕大部分的總統決策均須透過行政院才能實施。國會要制定的應該是以行政院為監督對象的「政府交接條例」,而非「總統交接條例」。
美國是標準總統制,但行之有年的交接法律就叫做「政府交接法」而非「總統職權交接法」,而且雖經多次修法,除了標準「交接程式」與「經費預算」等技術性規範之外,從未針對「總統職權」有任何限縮規定。
並不是美國卸任總統不受限制,而是「正常人」都會懍於社會清議,都會敬畏歷史法庭!而這兩個「正常人正常反應」就構成視同法律的歷史慣例。
(作者為電子媒體工作者)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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