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林飛帆:綠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能審服貿、貨貿,符合對人民的承諾嗎?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   
2016-04-12
林飛帆:綠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能審服貿、貨貿,符合對人民的承諾嗎?
針對民進黨版兩岸監督條例草案, 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質疑,「時至今日,我想問民進黨,現在這樣一個主張,符合當時民進黨對人民的承諾或期待嗎」。(記者唐詩攝影)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外界不乏批評聲浪。318學運成員、「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今天指出,318時學生與民進黨人都主張「先立法、後審查」,「如果先立了法,卻不能夠審查服貿、貨貿,那立這個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這會是當時參與學運、公民運動這麼多的朋友所支持的狀態嗎」?
林飛帆也質疑,「時至今日,我想問民進黨,現在這樣一個主張,符合當時民進黨對人民的承諾或期待嗎」,「這樣的主張跟國民黨又有什麼樣的不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應「馬規蔡隨」。
「魔鬼藏在細節裡」,經民連今(1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召集人、律師賴中強,顧問徐偉群與「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分別說明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原則,以及民進黨版的六大缺失,呼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公開對話。賴中強表示,經民連將在週五(15日)上午九點前往立院針對六大缺失提出對應主張。
民間版五大立法原則包括: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則存在六大缺失。六大缺失包括:(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賴中強表示,第一,協議草案與文本並不一定完全一致,特別是協議草案送立院審議後,結果中國未必照單全收,協議的正式文本和草案可能有相當大的落差,何況民進黨版提出的附加決議都不是在草案階段,而是在協議文本階段處理的,「兩個階段都需要完整的國會監督,不能有張慶忠條款」。
第二,賴中強指出,民間相當關心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因應方案,在民進黨版只是被一語帶過,做為行政機關向國會的說明事項而已,這對於衝擊影響評估為何,以及公民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這些問題民進黨版裏「完全沒有任何規定」,只有「向國會說明利害關係人影響因應」而已,這樣註定評估將再次淪淪為馬英九式的「利大於弊」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而大家對此已深惡痛絕,具無法解決各行各業對經貿談判的權益事項問題。
賴中強也重申,民間版主張應做出具體的評估資料,因應衝擊計畫等,基本上就是參考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法;而民間也可以提出對應報告,如和政府報告有重大出入,應由國會舉行聽證。若國會認為太過籠統,國會有權退回政府的報告。
經民連召集人、律師賴中強(左)強調,民間版主張應做出具體的評估資料,因應衝擊計畫等,基本上就是參考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法;而民間也可以提出對應報告,如和政府報告有重大出入,應由國會舉行聽證。若國會認為太過籠統,國會有權退回政府的報告。(記者唐詩攝影)
對於民進黨版沿用「一國兩區」的問題,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表示,馬英九八年來始終用「一國兩區」的國家定位讓台灣主權深受其害,民進黨也採取反對的態度「過」,「可能是要主動表示對中國的善意,所以在民進黨版裏面,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繼續沿用錯誤的國家定位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對此他表達反對。
接著是「公民參與」,徐偉群說,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雖在第一條提到人民參與,第七條規定對外溝通事項,但其實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關於公民參與的內容是非常籠統的,「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他批評,黨版和現行行政院版條文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但真正的「公民參與」是什麼樣的情況下、何時要舉辦公聽會,民進黨版的草案都沒有規定,只有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經驗,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業者訪談,徵詢業者意見、民意調查等」,重演服貿爭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會長」就是公民參與的離譜情事。而利害關係人也是行政機關認可。
針對民進黨版「」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二項缺失,「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指出,黨版納入政治議題,但未排除和平協議與軍事互信機制等議題,未設更嚴謹的規範,「這是我們很擔心的部分」。
他表示,「可能會有輿論說,或假設民進黨不會賣台,但是不論是哪個黨執政,我們都相信未來都面對要跟中國交涉,甚至中國可能會有進一步的壓力」,何況現在追求的並不是一個只有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很有可能時常會有政黨輪替,我們要追求的是一個長期的民主規範」。
林飛帆接著表示,現在的立法假設前提,如果只是民進黨執政下,我們可以容許這樣、容許那樣,容許更多的政治談判,很有可能在未來導致更多的政治風險,這是我們要提醒的。「過去中國大概都是用兩岸同屬一中的對話或談判前提,大家都會面對到這樣的挑戰。
他指出,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對於影響到台灣主權的談判都有設定更嚴謹的、長期的民主規範,目的就是為了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台灣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一個保護傘,不要讓總統或執政黨單獨去面對或承受「促統」或「促談」壓力,台灣公民社會已有很強烈的共識,對於台灣未來的自決權、決定國家前途是非常明確的,「不是只有民進黨自己來承擔」。
林飛帆說,最後讓人很遺憾的一點,是服貿、貨貿並沒有被規範到監督條例裏面,所以行政機關可以說話,「他們說了算」,沒有溯及和過渡的條款,因此導致了服貿或貨貿等在談判中,或已簽署而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這些協議將無法適用新的監督條例規定。
「我們可以來思考一件事情。當初318運動的時候,我們所要求的,也是唯一一項有達成的實質訴求,就是先立法、後審查」,林飛帆說,當時的民進黨團與政治人物也接受這樣的承諾,也宣稱和當時的國會議長王金平達成協議,支持「先立法、後審查」的訴求,「如果先立了法,卻不能夠審查服貿、貨貿,那立這個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這會是當時參與學運、公民運動這麼多的朋友所支持的狀態嗎」?
林飛帆強調,他要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能針對服貿、貨貿,在談判中甚至已完成談判簽署的協議,都能夠適用,才會有這樣的主張,「時至今日,我想問民進黨,現在這樣一個主張,符合當時民進黨對人民的承諾或期待嗎」,「這樣的主張跟國民黨又有什麼樣的不同」?
他說,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的力道是「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經簽署跟談判中的協議,過去沒有「先強」、「先嚴」的,現在就不應有所謂的「後弱」或「後寬」的問題,應有溯及或過渡的條款來規範適用,「不是只是一句『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不應只是「馬規蔡隨」,應重新思考監督條例,重新舉行公聽會決定是否續推。
經民連今(11)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六大缺失。(記者唐詩攝影)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034&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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