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協議監督條例 我建議

作者 張憲民   
2016-03-17
最近為了所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名稱與內容是否應把兩國論的精神放進去,引起泛綠陣營的角力。時代力量主張該監督條例應該彰顯我國與中國是兩個不同主權的國家,而即將執政的民進黨似乎有意延用「兩岸」以模糊雙方主權的爭議,避免因兩國概念引來中國不快,但這麼做卻被強力批評為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首先,這部法律是為規範我國與中國在協商與簽訂協議時,政府相關組織與人員所應遵循的法律,應屬我國自己內部的國內法。應該叫做甚麼名稱,只要不是矮化侮辱對方國,他國有甚麼立場和理由對我法律名稱說三道四,而我們又為什麼要在名稱上委曲求全呢?假若有一天中國對我國任何人事時地物等都要求不可有兩國論或台灣獨立意涵,我們的立委大人是否就該修法去名以避免爭議呢?這和國民黨馬政府官員見到中國官員來台巡視時之拔國旗(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g8vFfk3avU&gl=TW&hl=zh-TW)、去「國立」有啥不同呢?
退一萬步來說,除了「兩岸」,難道時力和民進黨就不能坐下來好好討論,有沒有其他的名稱可以彰顯我國主權又可以讓大家都有模糊想像的空間嗎?以下列舉幾個名稱供大家參考,或許可以激發大家的想像力,找出一個大家都滿意的名稱。
一、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監督條例:這是會符合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名稱,相信連國民黨都不會反對。
二、台華協議監督條例:此名稱應該是最各取所需,也避開一中的爭議,台灣的名稱是我們要的,而中國應該不反對「華」代表他們。
三、台中協議監督條例:與台華協議類似,但「中」可能稍有爭論空間,但解釋為中國大陸也無不可。
四、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非自由地區協議監督條例:這個名稱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比較沒有凸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位,不知對方是否抗議。
五、中華民國(或我國)締結協議監督條例:如果不知道該如何稱呼中國,那乾脆去掉名稱只保留我國名稱以表示該條例的立法不是針對中國而已。
(作者任職外商半導體科技公司,台北市民)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