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頂新無罪打獵重判!原住民法務部怒吼獵人要回家!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記者林冠妙   
2015-12-08
頂新無罪打獵重判!原住民法務部怒吼獵人要回家!
台東布農族人Talum(中)因母親(左)想吃山產而出外打獵,未料被捕,遭最高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將於12月15日入監。(中央社)
 
台東海端鄉龍泉部落布農族人王光祿(Talum),因母親想念山上的味道而上山狩獵,未料被捕,最高法院在10月29日判刑3年6個月,併科7萬元罰金,全案定讞,Talum將於12月15日入監服刑,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今(8)日上午將前往法務部,呼籲檢察總長顏大和准予提起非常上訴,暫緩執行入監。
56歲的Talum於2013年7月,因94歲高齡母親欲食山產而出外打獵,帶著撿到的獵槍到部落後方狩獵,捕獲一隻山羌及山羊,遭關山警方查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一審到三審都判有罪,全案於上個月定讞,即將入監執行。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痛批,這種判決,讓台灣原住民族驚呆了!判決指出,獵槍並非依循「原住民文化傳統」自製,而是意外撿拾而來,以此判定違背《原基法》的精神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之構成要件,原住民團體質問,撿到的獵槍就不夠「傳統」?難道老人的生活習慣不是「傳統」文化?將提起非常上訴,並聲請釋憲,「獵槍要除罪,獵人要回家」。
學界社運界聯合聲援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連署網址
【獵槍要除罪,獵人要回家!】-聲援台東布農族人聲明稿
一、文化即生活,生活即傳統! 
*撿到的獵槍,就不夠「傳統」?
判決指出,獵槍並非「依循原住民文化傳統」自製,而是案主陳述意外撿拾而來,以此判定其違背《原基法》的精神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之構成要件,此種理由將原住民族困於兩難的局面:狩獵文化對國家而言,就是只能拿著會爆膛的獵槍,戰兢地行使文化主權嗎?難道物質文明的變遷對原住民族而言是觸碰不得的禁忌嗎?
*難道老人的生活習慣,不是「傳統」文化?
由於判決指出「應對已不合時宜的舊傳統文化予以排除,或限制在相當時空下才可執行。」,並認為因此:「本件被告係基於供家人食用目的而為狩獵,……,不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我們認為,判決以貧乏的族群想像,片面規限了原住民族文化於固定時空,根本誤解了文化的意義。實踐文化生活的過程,不僅僅是祭典跟儀式而已,而是所有原住民族歷史記憶和生活方式的集合!
*原住民族狩獵是破壞保育的元凶?這是文化歧視!
判決文根本性的認定原住民族狩獵行為是犯罪的象徵:「倘認只要符合附表所列均屬基於傳統文化狩獵而作如是擴張,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欲達成維護物種多樣性之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甚至嘲諷道:「高呼基於祭儀或傳統文化之大纛,即能肆無忌憚的獵捕野生動物,否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異失其衡平物種多樣性之功能。」我們認為,這不僅是錯誤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更是赤裸的文化歧視!以保育為由限縮原住民族狩獵權,將保育責任一概歸咎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卻無視於墾殖政權和大規模經濟開發對環境棲地的破壞。事實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對狩獵行為有完善的自主規範能力、更是一種與環境共同依存的方式!
*狩獵是落後的象徵?壓縮獵人生存空間,卻要求只能全職才能狩獵!
判決書以「狩獵非其維生之必需、另有職業」為由,認為其打獵的行為不符合相關規範。但矛盾的地方是,在當代資本國家當中,根本無法存在、實際上也沒有「獵人」這一個職業選項。我們必須從社會分工的角度去理解,過去至今原住民族男性必須具備的是狩獵「技能」,而非職業取向,現代職業分類不應該是拿來限縮文化生活的理由。判決還指出:「在以往經濟、物質生活尚未發達之年代,狩獵係原住民族獲取食物來源之管道,時至今日,國民經濟生活已普遍提升,保育之觀念亦漸受重視,客觀環境之改變,已甚少有原住民族賴狩獵維生者。」這是斷定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劣根性、文化落後的言外之意!
二、獵槍要除罪,獵人要回家!
*原住民族狩獵是「原罪」嗎?
狩獵,本為臺灣原住民族共同擁有的文化形式。但在《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實施以來,狩獵不再是單純的文化表徵與實踐,而變相被視為一種潛在犯罪行為。獵人常承擔著執法人員的判定與逮捕、新聞媒體「盜獵」汙名等代價。實際上,獵槍和狩獵申請的審查門檻與限制之多,往往讓族人因為來不及趕上祭典時程、傳統獵場超出單一行政區等緣由,屢被查勤,使文化實踐面臨促狹的困境、獵人成為保育罪名下的犧牲品!
*原基法遭《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架空!
此外,原基法第19條相應的子法因未明確訂定,所以原基法訂定之基本價值與精神無法落實、部落慣習法治化的延宕等,無法明確地維護原住民族對於山林資源的使用權益,反而被《野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取而代之,片面地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實踐,限縮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意涵的詮釋。
*回歸部落主體、自主生態治理!
事實上,有沒有動物,獵人最知道。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過去是一整套含括了獵區、獵團、不同形式的禁忌和祭典規範的系統,使得原住民族千百年來能與自然資源之間達成有效的動態平衡。然而,部落的社會組織在歷代殖民政權下逐漸瓦解、部落的經濟活動逐漸納入台灣的資本體系當中,我們認為,若要建構具備生態倫理的自然資源管理機制,應該重新恢復、重新建構以部落為主體的狩獵文化規範!讓獵人回家、讓部落歸位!
三、不要讓獵人單獨面對國家!
我們要求:
(1)呼籲檢察總長准予提出非常上訴!
(2)檢察總長審理非常上訴期間,應暫緩執行入監!
對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權來說,我們要求各政黨及原住民族立委候選人承諾:
(1)積極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權,訂定狩獵專法!
(2)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盡速將部落文化慣習法制化!
(3)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完善傳統領域法制化!
(4)原基法子法訂定已延宕多時,應盡速完成立法!
團體連署:http://ppt.cc/GeFEK
共同聲明: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東部青、南澳青年聯盟、太魯閣學生青年會、臺左維新、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自由台灣黨、時代力量不分區候選人高潞•以用、公投護台灣聯盟(陸續增列中,歡迎加入)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4225&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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