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連署:我們要求檔案合理開放應用

新聞報導 -
作者 台灣教授協會   
2015-08-20
連署:我們要求檔案合理開放應用

檔案開放應用,是探究歷史真相、進行相關研究的重要事項。但目前不僅權責單位行政裁量過大,又有個資法等相關法律的不同規範,導致檔案不易開放,研究者不易利用,造成真相不易究明,且影響學術研究。因而針對檔案開放相關法律及實際作業修正部分,我們主張:

一、主動解密
被列為國家機密之檔案,除非權責機關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否則期滿一律主動解密。非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機密期限,至多三十年所有檔案皆主動解密。唯對外之佈建、政治遊說之捐款不在此限。

二、個資法適用問題
三十年期滿檔案開放應用時,有關轉型正義或是歷史真相研究需要揭露特定人,屬於個資法「公益目的例外」。而「公務人員以及受公務機關所聘用的人員(如線民)在執行公務時的相關資料,並不屬於個資法的保障範疇。」。





三、作業完成後一律開放
法案或行政作業完成後,包含前置作業的會議資料、簽稿等一律開放。

四、憲法機關資料應列為國家檔案
總統是憲法機關,相關檔案、函件、日記一律列為國家檔案。

五、依法開放性原則
未滿三十年的非機密檔案,仍應依法及前述原則開放應用。不可以保障個資為由,將整份檔案、卷宗下架或拒絕研究及公益使用。





六、已公開檔案之處理原則
之前業經公開的檔案資料,如判決書(性侵害案件除外)應公開提供研究使用。

七、學者專家協助判斷開放
有關當事人或研究者申請利用之非機密檔案,如權責機關認為不宜提供,應交由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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