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2 | |
立法院院會今(1)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增訂公務員免除職務並可追回退職金的規定,儘管這項條文被外界稱為「郭冠英條款」,但郭冠英以及因涉收賄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都不適用,依然可領取退職金。(新聞畫面翻攝,民報合成)20150501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說明,法案雖三讀通過,但郭冠英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是舊法時期,因此,郭冠英或前營建署長葉世文都不適用新制。 司法院並提出所謂「屋頂條款」,條文規定,公務人員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現行規定,「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新制則不須要等到三審定讞。 因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這次修法內容備受關注。 公務員懲戒處分,條文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3項。免除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為公務員。罰款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條文增訂,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外界視這項修法為「郭冠英條款」。 針對修法過關,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公務員懲戒法自民國74年5月修正後,30年來第一次大翻修,具有歷史性意義,匡正公務員懲戒制度不合時宜的地方,並兼顧程序正義。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2630&Itemid=76 |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立院通過公務員免職追回退職金 郭冠英、葉世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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