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 星期日

馬英九與卓伯源家族的金權關係

2015-04-11
彰化地檢署查出,彰化縣前縣長卓伯源縣長任內涉嫌圖利財團,且親戚帳戶內有五千萬元不明資金,涉嫌圖利、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檢方掌握新事證,將卓伯源夫妻由證人改列被告。
事實上,卓伯源二○○五年參選彰化縣長,獲得馬英九的政治背書,卓當時以「支持馬英九的兄弟」作為競選主軸,而在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連任時,卓伯源更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主委,其胞弟卓伯仲也任馬吳彰化總部要職,馬與卓家的政治關係極為密切。
然而,彰化地檢署調查卓伯源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的同時,特偵組也應就馬英九彰化總部「政治獻金」不明及選舉舞弊等案,一併查明。彰檢針對卓伯仲貪污案件的起訴書,已指出馬英九彰化競選總部涉嫌賄選,並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嫌。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二十九項揭示,證人陳宴如(時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出納)針對馬吳政治獻金證稱:「沒有結清帳戶就交還給卓伯仲,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台灣加油讚競選總部支用輔選經費報銷明細中各筆開銷,均從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撥出來」,也就是說,卓伯仲使用的獻金,部分混同馬英九的政治獻金,馬、卓金權關係根本錯綜複雜。
再者,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
但依據政治獻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簡單的說,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員或是卓伯仲,皆指出馬英九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
最嚴重的是,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二十九項揭示「募款餐會發放之紀念盤有一千三百份,單價九十一元」,且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員應寶國也證實,確有每件單價九十一元之馬英九紀念盤,而證據清單第二十七項指出,證人詹明睿(時任工策會總幹事)證稱「在花壇全國餐廳募款餐會見過馬英九紀念盤,在彰化競選總部只見過義賣書法,沒看過義賣紀念盤」,但檢方未查到相關募款所得,足認馬疑透過餐會發送超過「法務部三十元賄選標準」的紀念盤,涉嫌賄選。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特偵組對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有管轄權,而馬英九總部涉嫌賄選,且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具體事證,彰檢調查卓伯源財產來源不明案,特偵組更應就馬英九彰化總部涉嫌選舉舞弊及違反政治獻金法,一併查明!
Source: 民報/社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