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判刑確定,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認為陳水扁夫婦等人,在購地案中收受4億元賄款,讓科管局多付錢買地,要求扁珍等6人連帶賠償4億元。高等法院認為科管局並未將4億元算進締約成本,且無法證明受到損失、到詐騙、脅迫,日前判決科管局敗訴。
201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案,分別判扁、珍有罪確定後,科管局根據該判決,認為台泥董事長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問題,將達裕擁有的龍潭工業區土地,以76億多元出售給科管局,成為新竹科學園區的龍潭基地時,曾透過中間人將4億元佣金行賄扁珍。
科管局認為,土地買賣當時,這筆錢算進了售價,讓科管局多花4億元買地,且是受到詐騙、脅迫才購買,因此向陳水扁、吳淑珍、辜成允、達裕公司,及當時的科管局長李界木、白手套蔡銘哲等6人,請求連帶賠償4億元。
高院審理後認為,從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來看,扁、珍、李界木和蔡銘哲,只是積極推動龍潭購地案,土地買賣價金,4人並未干預和參與,而是由科管局人員訪價後,再和達裕人員議價,雙方人員,根本不清楚佣金行賄,顯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未將辜成允給付的4億元佣金算進價金。(撰文:丁國鈞)
引用網址如下: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50224/1521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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