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臻嫺 2014/04/30
2014年04月30日00:37
台北市郝龍斌市長以「還路於民」為由,下令警察執行驅離佔領忠孝西路的抗議群眾,乍看之下似非無據,但台北市警察,在開始驅離抗議群眾之前,竟先要求在「公開場合」之天橋上、執行採訪職務之記者離開,甚至動用強制力加以驅離,導致採訪記者因而受傷掛彩。這是繼323警方驅離佔領行政院事件後,第二次以強制力驅離現場採訪媒體的「惡例」,不僅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更侵害人民相關知的權利,是屬嚴重的執法瑕疵,甚值非議。
新聞媒體的天職,本就是要守候在每個「新聞現場」,以「紀錄」第一手的影像與畫面,「報導」真實未經修剪的訊息以供流通,為的就是要滿足其他每個未在現場的人民「知的權利」。因為,人民如果連「知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就遑論要如何能去「監督」政府、或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被侵害;故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正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其他衍生權利的一種「制度性保障」,媒體得享有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外第四權的封號,更由此而來。自然,一個無法被攤開在媒體下、進而接受人民監督的政府,很難被承認是民主國家,故一個國家中能容忍新聞自由的程度,往往正是區別出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的重要界線。
郝市長宣示是合法動用警察權,以強制力來驅離違法的抗議民眾,如果是一個這麼有擔當、依法有據、不怕檢驗的執法行動,更應該落落大方地接受媒體的全程紀錄、拍攝與報導,為什麼反而要先強制禁止媒體報導?難道,警察「實際上」進行的,並不如郝市長「表面上」所說的?更何況,323晚間在行政院驅離時,因為媒體所在位置是在「官署」內,或許還有建築物內隱私的問題;但是,428凌晨媒體所在的位置是在「天橋」上,是一個完全開放、任何人均得出入之「公開場合」,根本沒有任何侵犯隱私的問題。而且,以「天橋」的高度,也看不出媒體的存在,會有任何足以妨害警察執行公務(即驅離忠孝西路上抗議民眾)的影響問題。
所以,台北市長可以大剌剌地,公開動用行政權、指揮警察以「強制」驅離的手段、禁止媒體拍攝、進而侵害新聞自由、以及人民知的權利,其法律依據究竟為何?很多人,如我一樣,翻遍我國法條,卻仍無法理解。感覺上,明明已經解嚴了,卻像回到戒嚴時期?明明是在號稱民主的國度,對新聞的管制,卻猶比專制國家而不如?
怎麼,那位因「百年孤寂」而得到諾貝爾文學獎的巨人馬逵斯,才剛剛過世,最近我們上演的新聞,那種荒誕與驚奇、魔幻又寫實的程度,都讓我想起他筆下所寫的,那個無法真正死透的邦迪亞家族,始終纏繞不去的拉丁美洲「革命幽靈」,夾雜在其中任由擺佈的弱小百姓,對照自身今昔,難道我們自以為早已離開的「警察國家幽靈」,也同樣無法真正死透,至今仍在台灣的街頭上方纏繞不去……
作者: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
引用:鯨魚網站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3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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