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正法 | |
2013-09-08 |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六條、第九條分別規範:「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目的是希望檢察官秉公行事,避免公器私用,淪為鬥爭工具。 從特偵組命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具結供述的情形看來,特偵組確實將曾勇夫一案以刑事案件規格偵辦。然而,本案卻在未約詢曾勇夫、陳守煌、王金平、柯建銘四個最重要關係人的狀況下草率結案,讓這四人在毫無辯解、聲請調查證據的狀況下接受社會公判,並不符合一般案件之偵辦慣例,也形同對此四人的重大差別待遇,導致四人的聲譽遽然受損。 林秀濤、陳正芬公開表示筆錄意旨遭扭曲誤導,涉及主觀判斷暫且不論,曾勇夫於六月十五日至二十七日至外國訪問一事,最高檢察署不可能不知情,卻在刻意不約詢曾勇夫的情形下將本案移送監察院;現在,曾勇夫表示案發時人在國外無法接受關說,特偵組卻可以將調查責任撇得一乾二淨,一概推由監察院進行調查,特偵組淪為鬥爭工具昭然若揭! 既然最高檢察署決定在不給曾勇夫、陳守煌辯白機會的狀況下分別移送監察院與送交評鑑,依據首開規範的平等原則,最高檢察署也應該直接將檢察總長、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移付評鑑,檢視有無違反首開檢察官倫理規範之事由,這才是真正負起責任的做法。否則,隨意移送他人接受評鑑,卻不必事後接受檢驗之首例一開,檢察總長倒也應該開始擔心,會不會哪天一、二審檢察官接獲證人檢舉,做完筆錄後就把檢察總長移付評鑑了! (作者現職檢察官,筆名)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檢察官看法/拒絕特偵組東廠化 檢察總長應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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