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證據在此


◎ 葉昱呈
文化部表示,還要調帶了解新聞台是否偷渡中國湖南衛視歌唱節目「我是歌手」決賽,再決定如何懲處;NCC亦表示,不便干涉新聞台節目內容。事實上,文化部及NCC只要調出該新聞台播出的「預告新聞畫面」,即可掌握違規證據。
「我是歌手」決賽當日下午,該東森新聞台播出畫面就曾出現「˝我是歌手˝決戰!東森新聞今晚LIVE直播」的新聞標題。http://www.youtube.com/watch?v=HN7vdXN6_vg
弔詭的是,電視畫面還出現「畫面提供—湖南衛視」、「記者楊釗湖南長沙『觀察』」的文字,與通常註明「畫面攝自網路」、「記者○○○『報導』」的慣例不同。http://www.youtube.com/watch?v=7mgjPE8FWF0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之廣播電視節目,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進入台灣地區播映。試問,中國湖南衛視所提供的電視節目畫面,難道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若真如此,那往後中國的電視節目是否可跳過文化部及NCC之審核,而直接提供給台灣的新聞台播放?(作者為屏東市民)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15/today-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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