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 黃帝穎

陳前總統前天清晨突然被「移送病監」,轉至台中培德醫院,姑且不論馬政府是否為了核四議題「轉移焦點」,再次消費「扁維拉」。就法論法,法務部無視醫療專業與陳前總統健康的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依據監獄行刑法規定,法務部對於受刑人醫療方式的選擇,包括:在監醫療、移送病監、戒護就醫及保外就醫等四種「行政行為」,依個案病情輕重程度,而有不同選擇,其「行政目的」為促進「受刑人康復」;而對於受刑人的治療方式,法務部因不具有醫學專業,所以必須根據醫師的「專業判斷」進行選擇,不得擅自「恣意裁量」。

陳前總統的病情,根據台北榮總主治醫師周元華報告指出,扁目前仍有明顯的憂鬱、焦慮、失眠等,憂鬱症復發風險甚高;由於他身分特殊,無法與一般人直接接觸,因此家庭情境與家屬支持會是最重要的改善因素,故具體建議「居家治療」。

換言之,北榮醫師判斷,陳前總統「現罹疾病」,監獄及醫院都無法為適當治療,符合監獄行刑法「保外就醫」要件;但法務部不但沒有採取「保外就醫」,竟還選擇比「戒護就醫」更不利於病情康復的「移送病監」,明顯無視促進「受刑人康復」的行政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明文;然而法務部選擇的行政行為「移送病監」,明顯無助於陳前總統康復之「行政目的」達成,即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簡單來說,法務部對扁「移送病監」,不只踐踏醫師專業,更是目無法紀、公然違法!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1/to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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