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頂新 | |
2013-03-17 | |
總統馬英九前些日子與立委餐敘時,提出「大法官解釋五二○號(下稱釋字五二○)做出停建核四係違憲之解釋,現今停建核四恐會違憲」之表示,行政院長江宜樺事後也附和此一看法,其並同樣搬出釋字五二○強調:「(如果行政部門片面宣布停建)…是完全違背行政跟立法之間的分際,讓人家覺得行政部門獨裁專斷。」馬、江言之鑿鑿,引起筆者檢視興趣。 應先說明的是,釋字五二○在探討的爭議即是:立法院所通過的預算案,行政院是否有不執行的空間(若停止執行是否會違憲)?依據五二○的解釋主文,大法官將系爭情形區分成三種,如下: 一、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若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二、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訂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三、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 承上,簡言之,若行政院停止執行預算會影響機關正常運作,則恐違法(情形一);若非重要政策,則行政院原則上得自行裁量並停止預算執行(情形二);若屬國家重大政策,則行政院要停止執行預算應跟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情形三),核四爭議即屬此類。至此,大法官清楚地表示:停建核四非即違憲! 大法官更進一步指出:「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做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綜上所述,釋字五二○根本沒有做出「停建核四即違憲」之解釋,其反而指出了要停建核四預算的執行,只要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即可(而且完全合法、合憲)。對於國會占絕大多數席次的國民黨,有何難度? 馬英九惡意扭曲大法官解釋意旨以恫嚇人民,有這樣的總統,台灣還需要敵人嗎! (作者為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3年3月17日 星期日
總統,你連大法官也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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