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陳水扁辦公室新聞稿 2012.11.16 並非不法所得!

新聞報導 -
作者 陳總統辦公室   
2012-11-16
陳水扁辦公室新聞稿2012.11.16

誰在作秀說謊?文件大公開!證明陳家兩房產與美司法部「和解」結案、撤銷訴訟,並非不法所得!
1.美國司法單位接管陳家兩房產係因全案經過雙方(Avallo公司、司法部)合意簽署「和解暨撤銷訴訟契約」(Stipulation and Order of Settlement and Discontinuance)(附件1, 3, 4, 5),並獲法院認可批准,進而核發法院命令(Final Order and Judgment of Forfeiture)(附件6, 8),撤銷訴訟、進行和解,本案並非經過法院實體、終局判決,而認定那一方勝訴、那一方敗訴之情形,既然如此,何來所謂不法所得之指控或認定,何來所謂打擊貪汙犯罪之說,至於美國司法部訴狀內容,完全係接收台灣最高檢特偵組提供的起訴書,只是單面之詞,自始至終並無經過美國法院法官之審理,更遑論背書了。

2.本案適用的法律雖是「民事財產沒收」(Civil Forfeiture),但並非司法部可以自行認定,能否沒收仍須經由法院實質審理,受限於人事物等全部在台灣,欲進行實質審理恐是花費漫長時間與天文數字之龐大工程,雙方對此皆有認知,故同意在無涉犯罪與否認定的前提下,在法院達成和解,本案如果未經和解,就要開始打官司,美國司法單位則沒有任何權力進行接管,是故司法部在記者會上隻字不提撤銷訴訟、和解結案,顯有隱匿事實、故意誤導(mislead)、混淆視聽之嫌。

3.進一步檢視和解契約內容,第2頁明確載明”Avallo(擁有房產之公司), without admitting any liability”(附件2畫線處),意即不涉犯罪與否之認定。

4.另檢視法院命令內容,第2頁亦清楚顯示”to resolve this matter without further litigation and expense”,意即本案和解目的係為了避免進一步的訴訟與花費,以及同和解契約之文字”Avallo, without admitting any liability”(附件7畫線處)。
source: 陳總統辦公室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http://www.taiwantt.org.tw/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136&Itemid=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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