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野侍一郎 | |
曾經有網友提到我們時常說的習慣,但卻是一個人云亦云的錯誤!例如:一隻手指責人,四隻手指是指自己!可是事實上,除了大拇指畸形,否則其實只有三指是指自己。不過這也可算是,無多大緊要的人云亦云的錯誤,也就是三指、或四指,是不改變要傳達的意旨,就是要能自省的意思!但是,我們的社會,卻有也是人云亦云、也是想當然爾的訛誤,不過卻可能很要命! 台灣的媒體,說他自由?但是實質上已是猖狂!要說他是有能?可是其實就只像大卡車司機!他瘋狂奔馳行人、路人皆須走避,他的龐大嚇人,是車身與噸位!而並不是司機本人有多厲害。頂個自封第四權的封號、肩章,總喜歡拿著大眾「知的權利」的雞毛令箭,當起權杖揮灑,甚至已可以說無處不是胡作非為!可是所謂第四權,是從哪裡蹦出來?誰授予的?我相信整個台灣能回答出來的,大概是鳳毛麟角!還有「知的權利」又是源自何處?如何成立?或者究竟是一個甚麼樣的權利?可能所謂建國已一百年來,卻從沒有人做過定義!政客說為人為民,媒體頂著大眾「知的權利」之名,可是真實上,卻是約百分之99.99為的是自己的方便與利得! 美國總統林肯,在南北戰爭最慘烈的戰役,蓋茨堡之役(Battle of Gettysburg)結束後的蓋茨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他只有用短短地272字,歷時也只3分多鐘,卻是名留青史的名演說,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當天演說的主角,其實是哈佛校長艾德華.艾佛瑞特(Edward Everett)。不過至今卻沒有林肯演說的照片,據說是因為照像師們,根本尚未準備好,林肯的演說就結束了!但是他演說中,提到的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台灣翻成民有、民治、民享(可能是受孫大砲的三民主義中翻譯的影響),其實不只台灣,甚至日本國憲法前文中也有引用,反而艾佛瑞特的兩個鐘頭演說,幾乎少有人提及。 不過這(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卻也非林肯所創,而是引用了奴隸解放運動家,沙歐杜爾.派卡Theodore Parker(1810-1860)他的言詞(A democracy that is a government of all the people, by all the people, for all the people)。但是這也非派卡創造,因為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之前也曾說過(The people’s government made for the people, made for by the people, and answerable to the people),可是丹尼爾.韋伯斯特,事實上是引用了14世紀,英國的宗教改革者,瓊.威克利夫John Wycliffe,他所翻譯英文版的聖書中的序文:「This Bible is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雖然簡短卻是一段長長的引用路,但總是概念相近不離太遠,所以也不減損是引用而來的意義、價值。但是不知原義的引用,卻是可能成為人云亦云,甚至是將錯就錯、錯誤連連!例如:台灣媒體最不長進的所在,在面對質疑時,常常引用〝大眾有知的權利〞作為藉口,但是甚麼是大眾知的權利?為什麼有知的權利?本質是甚麼?來源是哪裡?卻沒有人定義探討過!本質不明、來源未知的,卻能朗朗上口,不斷引用、廣泛運用!更離奇的是,這個社會也少有人置疑!而且為什麼是由媒體來傳達知的權利?能傳達知的權利?這項權力又是來自何處?又有幾個人曾經出聲質疑! 一直沒有記者訪問過我,否則我倒最想反問,一竿統媒女記者,如果甚麼是大眾知的權利?不用討論釐清,可以成立作為藉口,那麼我最想知道的其實是,女記者穿甚麼顏色內褲?或者有沒有穿內褲?這是不是也在大眾知的權利範疇呢?或者我(我也應是屬於大眾這個集合吧?)的知的權利,是不是也該被承認呢?如果成立,那麼妳該不該回答我的問題?以解決我的知的權利呢?或者,我們其實是應該好好探討,甚麼是大眾知的權利?和為什麼你就能採訪?我卻不能詢問呢?這是哪一位 大學教授教的呢?你告訴我,我就去踢他的館! 推薦:埃 及的肉鍋,夢想家的樂園:福爾摩沙的霧月十八3 Source: TaiwanOnline |
2011年12月2日 星期五
採訪與詢問 (所謂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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