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 星期二

〈金恒煒專欄〉「金改案」二審判決違憲

「金改案」二審大逆轉,陳前總統由無罪宣判竟而改判十八年徒刑;落差這麼大,引發外界政治判決的批判也不出人意外。

一審與二審判決的天差地別,主要出於法理論據的不同。一審依憲法本文,認為金改非總統憲法上所列舉的職權,就算總統有決定人事的權限,也不必然影響或左右行政部門的政策走向;因此總統即使收受金融機構金錢,應屬政治獻金,所以為無罪之判決。第二審祭出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釋憲文五二○號六一三號解釋,認為總統職權已有擴張,對行政部門有「實質決定權」,二次金改雖非增修條文所列總統職務,但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而為職務上的行為。

「金改案」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基本上是憲法爭議,孰對孰錯,必須放在憲法層次來看。
一審或二審的判決理由,都遺漏了最重要的法條,即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說憲法增修條文擴充了總統權力,沒有錯,但是增修條文並沒有修改憲法第五十三條,從而維護了行政權在總統之上的地位;換句話說,總統即使有人事權,也無權攘奪行政權;金改屬行政權,自非總統一人說了算。

二審拿出的二個大法官釋憲文,第五二○號指的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之爭,與總統無涉;第六一三號解釋的「行政一體」,從前後文來看,指的是「內閣一體」,不能夠證成總統可以決定行政院政策;這是誤用釋憲文。

總統職權明載於憲法,一審法官周占春站在憲法高度,完全依憲法量刑。相反的,二審法官張傳栗則是明目張膽的否決或撕毀憲法,用法律命令踐踏根本大法。

憲法在實際訂定的規範體系上具有優位性,就一方面言之,憲法的基本價值及基礎原則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指導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更不可逾越憲法本文。二審法官強調總統「實質影響力」的同時,就得面對憲法賦予行政院「實質權力」的挑戰。金融改革當然屬行政院權責,依法言法,二審合議庭認定總統指揮行政院而成為政策決定者,就是推翻了憲法的明文規定,自屬違憲;違憲的判決如何可能有效?

當然,這可以是憲法與憲政運作的斷裂,問題出在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之間的扞格。然而,只要憲法第五十三條存在,法官只有遵循一途。一審法官遵守憲法,「金改案」判陳前總統無罪,二審凌駕在憲法之上,妄圖使用違憲的心證入陳前總統於罪,這是羅織手法,用學術一點的用語,就是明確有違「罪刑法定主義」。這樣深文周納的判決,沒有政治用心?誰能相信!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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