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正明
對於江國慶案,在特偵組的解釋下,犯罪行為因為已經超過追訴期間,所以這些軍方官員都可以躲過法律制裁。這樣的解釋合理嗎?
首先,不合於法學方法論。因為就文義解釋而言,刑法八十條寫得明明白白,「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略‥‥‥陳肇敏及九名涉案的軍官,到現在都不認為自己有犯罪,且在這個冤案被發現前,「沒有犯罪行為」,那又如何有「成立之日?」
接著,從論理解釋來看,八十條但書又規定「犯罪行為如果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略‥‥‥換言之,這些人的犯罪行為根本一直沒有完成,一直繼續中,那麼特偵組檢察官能說這樣的犯罪繼續狀態沒有繼續嗎?
第二點是檢察官設立的原意是為了保障民權。在台灣的檢察官卻反其道而行,以利益考量和省卻工作勞務作為解釋法律的重心。略‥‥‥。
檢察官解釋追訴期間,應該要考量整體法規體系的公平正義是否能夠貫徹,以保障民權為重心,不要讓這些政府犯罪的高官有可乘之機!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詳細內容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8/today-o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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