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保外就醫的決定該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作者 吳景欽   
2014-12-15
陳前總統依照法務部長的指示,針對申請保外就醫遭否決一事提起抗告,卻遭高等法院駁回,並告示其應採取行政救濟之管道。這到底是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不足,還是在以拖待變,實不得知,卻已暴露出,現行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決定,不僅全由法務部所專斷,對其不服的救濟體系亦顯紊亂的弊端。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受刑人即可申請假釋。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申請假釋者,須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惟依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第1項,關於七到十一人的委員中,不僅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外部的委員,還是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為延聘。如此的審查委員會,就僅有公正、客觀之形式,而無其實質。又在整個假釋審查過程中,亦未給予受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致嚴重欠缺程序正當的保障。
而於假釋撤銷,亦浮現相似的疑問。因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3條之3,假釋者若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還是由法務部來決定是否撤銷,不僅當事人無辯解之權,亦無須經由假釋委員會之決議,其程序保障顯比假釋核准更為薄弱。尤其可議的是,關於假釋的核准與撤銷,既然皆掌握在法務部手中,受刑人若有不服,理當採取相同的救濟管道才是。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1、681號解釋,針對駁回假釋申請之決定須採取行政救濟,但對撤銷假釋卻須向刑事法院提起救濟。如此錯亂的訴訟途徑,實讓人摸不著頭緒。
而如此混亂的救濟管道,亦反應在保外就醫的問題上。原本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不當,可以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若遭裁定駁回,亦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不過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針對保外就醫之准駁,既然由法務部所決定,受刑人若有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為異議、抗告,亦會遭法院以無權管轄駁回,致屬於一條絕對無效的救濟管道。這也是為何,高等法院在駁回陳前總統之抗告後,告示其應改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有權實質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因所在。惟在受刑人的身體有就醫急迫性下,此等漫長程序就顯得緩不濟急,故在解釋上,實亦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以獲得司法的即時救濟。
總之,目前關於監獄處分,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之核准,不僅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更完全掌握在法務部手中,實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拘束須由法官決定的憲法原則。同時,針對刑事執行不服的救濟,現行法制竟有刑事與行政兩種管道,如此混亂的狀態,若連法務部長也搞不清楚,更遑論受刑人能有所適從。所以,在陳前總統再度為保外就醫之申請時,除須允許當事人可自費延請醫生為診斷外,亦應延聘外界公正人士,甚至開啟如法院審理般的言詞辯論來為議決,方能免於恣意、獨斷的批評。當然,如此的對待,不應只限於卸任總統,也應是廣澤於其他受刑人的對待。也因此,如何儘速修法,以讓監獄處分的決定更趨透明與客觀,且能有效獲得司法機關的即時救濟,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Source: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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