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賴中強:服貿絕無可能是行政命令

2014-03-11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針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民黨召委張慶忠昨稱,服貿協議比照行政命令,已超過三個月審查期,算自動生效;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昨質疑,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單方制定,但兩岸協議由兩岸公權力機關授權兩岸兩會簽訂,絕無可能是行政命令,「難道兩岸已經統一了嗎?」
「難道兩岸已經統一了嗎」
立法院昨舉辦最後一場服貿協議公聽會,二十場公聽會舉行完畢,服貿協議即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賴中強強調,接下來公民團體會沿兩條路線努力,一方面提出民間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希望推動立法;另方面則針對服貿協議重大爭議開放項目,持續以行動喚起公民與立委正視,阻擋爭議項目開放。
賴中強也舉出六大理由,說明服貿協議並非行政命令,應送立院審查而非備查。他表示,張慶忠與前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兩會所簽協議當成我國行政命令,難道海協會變成我們的行政機關了?這絕對無法讓人接受。
賴中強指出,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朝野雖對服貿意見不同,但都認為是國家重要事項,因此服貿應比照法律。
賴中強說,服貿協議屬於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而自貿協定須經國會批准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政慣例。
我國加入WTO也經立法院批准;扁政府時期,我國與中美洲五國簽自貿協定,以及去年我國與紐西蘭、新加坡簽經濟合作協定,也都經過立院批准後才通過。
賴中強表示,二○一○年審ECFA時,國民黨團表決前特別聲明,ECFA具有準條約性質。由於ECFA僅是架構協議,內容有待服貿與貨貿填補,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服貿做為架構協議下的具體協議,也有「準條約」性質,須國會審議才能生效。
賴中強並說,立院已決議逐項逐條審查與表決,依立院議事規則,因沒有任何立委在下一次會議結束前提出復議案,由立院審議已屬確定。
賴中強表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議事慣例,行政命令審查案超過三個月未完成審查,委員會應向院會報告,列入報告事項,並自待審議案清單中刪除。但兩岸協議審查或備查過程未曾如此作業,包括服貿之前的十八項協議,除ECFA與智財權協議通過以外,其餘至今明列待審議案清單,表示立法院從未同意比照「行政命令」來處理兩岸協議。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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