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高志鵬所涉及的國有財產局貪污案,在更一審改判七年六個月的重罪,如此的大逆轉,其關鍵因素正在於最高法院於扁案裡所創設出的一個「幽靈」,即實質影響力說。
關於公務員受賄罪成立要件中,所謂職務行為的界定,司法實務一向認為,應包括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且不僅含核心業務,即便是附隨義務,亦屬之。如此寬廣的認定標準,已使貪污罪的成立與否,產生因人、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所以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由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界定,司法對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就由原來的廣泛無邊,而走向以具體的法定權限為基準,就較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可防止法官的恣意與專斷。
惜在陳前總統所涉及的龍潭購地案與二次金改案裡,最高法院無視於如此的法律明文,也為阿扁「量身定作」了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不僅讓人有只為入人於罪之感,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更讓人詬病的是,由於實質影響力說並非法律規定,在司法必須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與精神下,所有法官自不受最高法院如此見解的拘束。也因此,在林益世案裡,即便有所謂一刀斃命的收賄與索賄光碟,但法官仍認定其不構成貪污受賄罪。
但來到了高志鵬案,更一審法院卻又採取實質影響力的觀點,而以立法委員對於行政機關既然有質詢、監督之權,則對於國有財產局租售土地一事,亦被認為是屬立委的職務範疇。也因此,就算立委本人不知情,但在其助理收受請託人的金錢,並因此為之說項的行為,即被認定具有貪污對價性,而被處以受賄之重刑,致與林益世案有著天堂與地獄的差別。
原本須強調公平與正義的法院判決,如今卻有如月亮般的陰晴圓缺,若不儘速對職務行為統一見解或釋憲,法官就算有再華麗的法律論證,也只會使司法更加的遠離人群。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3/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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