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 - 自由論壇 | |
作者 陳總統辦公室 | |
2013-04-26 | |
陳總統辦公室新聞稿 2013.04.26
就聯合報本(26)日錯誤報導,陳致中先生已於其個人臉書澄清,並引用和解文件條款為證,全文如下: 我不知道聯合報是不懂美國法律,還是不懂英文,或是裝作不懂! 本案依據美國法civil forfeiture處理,第一,這是民事法,對物訴訟,無關定罪,第二,這裡的概念不是台灣法律所談的判決有罪沒收,所以用沒收這個字眼不正確,第三,本案較特別的是經過和解,根據該報導引用的和解文件,請記者去讀第二頁第十三行,in order to avoid further litigation,清楚說明和解係為訴訟經濟原則,再讀第十五行,without admitting any liability,明確界定本案無涉有無罪責的認定。 法律文件會說話,白紙黑字都寫得這麼清楚了,聯合報不要為了仇扁而顛倒是非! 附件有二,一為聯合報報導,二為和解文件(英文)第1及第2頁。
source: 陳總統辦公室
聯合報報導
陳致中:與美和解 非關有罪無罪
【聯合報╱記者胡宗鳳、林河名、游振昇、張弘昌、田兆緯/連線報導】 2013.04.26 03:06 am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昨天表示,他在美國買房過程完全合法,但基於「訴訟經濟」才放棄訴訟,與美方和解,本案與有罪無罪無關,房產不是被美方沒收。 「這個案子已settlement(和解)」陳致中說,這間公寓當初是以一家投資公司名義購得,是為了投資,他並未住過。 他表示,買房過程雖完全合法,但位處別人的土地,只能無奈尊重美國司法、配合調查;當初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才和美方和解,因為跨海打官司不僅曠日廢時,請律師打官司費用恐超過房產價值。 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昨天到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探視陳水扁,被問到美國的房子,她表示,「我們沒有那麼多時間、那麼多錢去打官司」、「美國的事情我們不管,我是為陳總統的事情擔心」。 陳水扁辦公室昨天表示,和解的前提要件,即本案不做合法或非法、無罪或有罪之適法性判定,而全案從頭到尾未經實質調查、更無起訴及法院審理判決,純粹以民事和解程序處理。 陳致中可分得售屋所得約新台幣六百七十五萬元,引發國稅局關注。不過,國稅局官員昨天表示,扁家此次是虧損售屋,加上美方抽走八成五所得,國稅局初步判定扁家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因此「零課稅」。國稅局官員表示,扁家當初在美國購屋成本約台幣四千七百萬元,加上扁家若舉證這是一筆虧損交易,就沒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 和解書 多處提到「沒收」 【編譯組/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在紐約曼哈坦的公寓遭美國拍賣,陳致中宣稱該房產不是被美國沒收。然而,根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遭竊資產追回計畫」資料庫提供的此案和解文件,和解書中多處提到這棟紐約公寓和陳致中在維州的另一處房產,是被美國「沒收(forfeiture)」。 這分日期為去年八月廿八日的和解書,雙方和解條件第一條就記載美國政府將對此一「資產沒收(forfeiture of the Property)」向法院提交一份相關過程和條件的最終命令。和解條件也記載,拍賣房產所得將轉入美國「財政部沒收資產帳戶」。整分文件中,多次出現「沒收」字眼,和陳致中的說法完全不同。相關文件可見http://star.worldbank.org/corruption-cases/sites/corruption-cases/files/Chen_SDNY_Settlement_Aug_2012.pdf。 另外,陳致中宣稱在美買房過程完全合法,但「遭竊資產追回計畫」資料庫記載,幫陳致中成立「投資公司」購買房產的佛州律師蘇斯,已被美提起刑事訴訟,蘇斯對調查人員證實,這間「據稱被用來掩飾貪腐所得」的海外空頭公司是他代為設立。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陳總統辦公室新聞稿 2013.04.26 聯合報是不懂美國法律,還是不懂英文,或是裝作不懂!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