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 - 自由論壇 | |
作者 Chialin | 贊郎 | |
2012-10-31 | |
點擊上圖可看更多照片 第四場 族群與主體性 mp3下載 (一)客家研究與台灣主體性
主講人 / 薛雲峰博士 (自00:02:00起)
(二)以「族群主流化」建構台灣價值與談人 / 施正鋒教授 (自00:25:32起) 客家族群在台灣歷史既久且深,一般對客家人的刻板印象:勤儉、刻苦、窮、不會作生意。 台灣組成是多元;任一族群都不可被忽視、抹滅、邊緣化。 族群史觀是平等、世界性、國際性、多元史觀。 1988「還我母語」運動,是第一個為保護母語走上街頭的族群。 長期以來客家研究一直扮演著通過反抗、澄清與重建,反抗主流社會對客家的污名化或邊緣化同時,重建並確認客家對在地整體社會的貢獻及其存在的價值。 客家移民被污名化: 客家人4、500年來,在台不斷被污名、縮小。 1.渡臺三禁令之「粵(廣東)屢為海盜的淵藪....禁其民之渡臺」,使來台客家人少於福佬人。 施琅崛起承自泉州海盜鄭芝龍父子,但福建海盜更多,擺明是歧視。台灣在清領時期閩、粵仇怨已浮出檯面。 2.地方誌對客家的偏見及影響 諸羅縣誌稱客家人好偷牛 經理台灣疏:「...客莊居民,結黨尚爭,好訟樂鬥,或毆殺人 ...白晝掠人牛..」 到鳳山縣誌:「...好事輕生,健訟樂鬥...」 從諸羅縣誌、鳳山縣誌、甚至到葛瑪蘭廳誌,各地方誌一直傳抄,一路複製,再現對客家人不義、狡詐的污名化。 100年日人來前,竹東人賣薑繞遠路到桃園,不就近到新竹,因語言不通就打架。延續到現在清大附近,族群械鬥,表現在國、高中飆車族,是閩、客械鬥延伸,苗栗、後龍也有。 絕大部分地方誌編纂者為福建人,傷害在台客家人。 拓墾區: 南部---高屏、六堆(靠山區居多)....,福佬化嚴重尤其雲嘉彰。 北部---康熙年間台北7級大地震,水灌到台北盆地,水退才逐步有漢人拓墾,還沒退前客家人已在公館、新店、景美、新莊、板橋、泰山。清末同志、道光年間因大械鬥移到桃園。台北客家話沒了,福佬化了。 中部---沿台3線、東勢、神岡、石岡.... 與原住民的互動,重構客家、原民的面貌: 台灣不是無人之地,客家拓墾地就是平埔族領地,非漢人來才有人。平埔族西拉雅、馬卡到、道卡斯... 客家人來就不見,客家化。 客家人血統已經跟原鄉不同,語言也不同。平埔族後代沒有滅,但平埔族已滅,滅在語言。 客家研究,客家運動主軸---維持語言結構 1950~60 KMT到處扶植宗親會,用意使全台變中華民族人。中華文化復興委員會給錢編族譜;開基祖,變來台祖。 義民信仰: 康熙賜名才有「義民」 先於民變,作亂不一定是福佬人。閩、客、原住民皆有作亂、平亂者。只要組義民抗暴,就能加官晉爵。 客家精神是一種台灣精神,台灣客家人100%參與台灣歷史是台灣歷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立主體性,不能忽略客家觀點。 歷史和解不只228,還有閩客、原漢、本外省。 客家、原民間族群運動有相互示範效果。
主講人/ 謝若蘭教授 (自00:34:19起)
與談人/ 許維德教授 (自00:56:21起) 「族群主流化」概念來自聯合國「性別主流化」之反壓迫與反歧視下的具體行動政策,試圖將族群意識從邊緣走向中心。 第一代人權:主要是與自由相關,涉及公民和政治的權利,又被認為是消極權利。 第二代人權:涉及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被理解為積極權利,為確保各個公民在社會上得到公平參與機會、工作機會。 此兩代人權也稱為個別人權;分為 自由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 第三代人權:是集體權利,包括自決權、和平權、環境權、共同遺產權等,涵括在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注重集體權的探討是新的推動趨勢,集體權分自決權利、和平權利、發展權利(有爭議需顧及其他少數族群)。 人權的價值觀念不僅僅是人與人、組織或國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是人與環境的合諧相處所延續出來的永續觀。 評估立法政策對各族群的影響。在各項社會政策的計畫、設計、執行,監督、評估整個過程,使各族群平等受益。 各種議題都要考慮族群差異,全面、系統性的進行,負責機關層次要夠高,夠強政治意志、人力、財力分配得當,公務人員每年應修族群意識學分,檢視國家考試試題對族群平等否。 過去差異性對待產生的歧視是內化的,只能接受或默默受傷在心。不平等對待的覺醒是進行族群意識的開始。 將看到的差異變成主流化、中心思考,口號式的多元或許就會成為真正的多元。 政府部門跟公共資源的重分配是公平正義很重要的機制。 基於善意的報導卻有問題化、標籤化、簡單化,是對族群認識深度跟廣度的問題。 原民政策,大量灑錢,福利式的培植,對其他族群是不公平不對的。 以往問題歸因個人因素忽略族群因素,改變策略是朝個人導向。忽視長期社會結構、資源、機會、重塑族群過程不平等,甚至內化為自我的歧視、印象。 現在族群主流化對問題解決:找出權力結構不平等,改變策略從政治結構、社會、制度、促進平等選擇跟機會。 原住民人權保護方面的缺失,最明顯表現在司法體系運作上對族群的存在與差異性的視而不見。司法體系中法院雖是 提供保障,但對原住民族本身的法觀念不但棄之不顧,更常見原住民族的日常生活習慣常被墾社會殖視為偏差行為甚至是犯罪而加以罪罰。 (三)Q&A (自01:09:06起) |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從當代問題探討台灣主體性的確立研討會-紀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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