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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報 | |
2018-07-06 | |
監察院日前通過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彈劾案,卻引發意見不同的兩派監委互相指控。圖/張家銘
監察院3日通過彈劾吳茂昆違法兼職、未依法迴避、涉嫌圖利及侵害專利權,但卻爆出馬政府提名的高鳳仙等人對外舉行記者會公布的彈劾內容,未依照審查會決議修改彈劾理由,引發監委兩派對立意見。 高鳳仙、楊美鈴:指控不實 必要可公布錄音 高鳳仙、楊美鈴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在審查會中,對同意審查委員建議刪除或修正部分,均已做出刪除及修正;吳茂昆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圖利及未依法迴避部份,雖有部分審查委員提出質疑,但並未做成應刪除或撤回的決議,而提案委員也未曾同意刪除或撤回,且對於審查委員的質疑均一再提出應彈劾的說明,並表明不可能對每位委員的意見均照單全收,錄音帶有清楚錄音。 新聞稿指出,彈劾案文通過當天,經2提案委員、審查會主席、業務處長及同仁,仔細聽過錄音帶後,確認提案委員已依審查會的建議,將決議刪除的部分刪除,將吳茂昆所為動機抗辯以文字論述及說明不可採之理由;關於《公務員服務法》部分,在並未做成應刪除及修正內容的決議,提案委員沒有承諾要將《公務員服務法》及《利益衝突迴避法》部份刪除,如有必要,可請審查會同意將錄音內容公布,以正視聽。 不同意見監委:取證草率,過於武斷 不顧審查共識 對此,參與審查會由蔡政府提名的王幼玲、趙永清、張武修、楊芳玲、林盛豐、蔡崇義,隨後發表聯合聲明回應,高鳳仙未依審查會的共識要求修改,針對違法經營商業部分,吳茂昆確與東華師生共同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共同持有20%(200美元)的股份,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規事證明確,他們贊成彈劾。 但有關在美國設立公司一節,聲明強調,調查報告是認為吳茂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他們認為調查報告取證草率,過於武斷,片面採證無法判斷,審查會要求高鳳仙修正,去除主觀的評價,遺憾的是,審查會時間緊迫,錄音效果有限,高鳳仙雖當場同意修正,之後卻不顧審查委員的共識要求,仍以其原調查報告公布,致有傷吳茂昆的人格,他們深表遺憾。 協同意見書如下: 被彈劾人吳茂昆先生被彈劾一案,提出協同意見書: 一、就違法經營商業部分: 被彈劾人確有參加設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持有20%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該公司資本額雖僅美金1000美元,惟不論金額大小,是疏失或便宜行事,甚至係為學校申請專利所為,被彈劾人違規事證明確,且基於監院歷來處理類似案例的一貫原則,應予以彈劾。 二、調查委員所指三案,實為同一事件,即有關綬草萃取物專利之問題 可苛責之處在於2015年8月25日未經學校同意即將專利2轉讓給師沛恩公司,雖被彈劾人稱係因申請PCT專利時間緊迫因而先行移轉權利予師沛恩公司,純為權宜措施,然因未見其於事後有任何補正程序,核有違失。 然而被彈劾人及翁慶豐教授之聲明,均強調係為東華大學而為,絕未圖私人之利益;且依萬國法律事務所文件及2017年3月23日東華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紀錄顯示,師沛恩公司有將研發成果轉讓學校的意圖,足見被彈劾人所述因東華大學非PCT會員無法申請專利,故另在美國設師沛恩公司,又因自然人無法申請,改為外國人一節,尚非無因。 但目前是否已移轉回東華大學,因未見相關的調查,且調查報告對被彈劾人之答辯,均未再進一步查證,因而令人無從判斷。連帶有關被彈劾人為本案所募集進入校務之基金,嗣後部分有轉匯至美國師沛恩公司,供申請專利之用等情,是否真有不當情事,因未見相關證據,實情如何仍待調查,調查委員未再讓被彈劾人說明及提證,對此我們認為調查程序並不周延,逕為指稱,恐失之武斷。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178&Itemid=76 |
2018年7月5日 星期四
吳茂昆彈劾案 新舊兩派監委意見對立 互相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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