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3日 星期六

追討不當黨產,務必徹底且有效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民報/社論   
2016-08-1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上月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昨正式公布,明天起生效,並任命顧立雄委員為主委,這無疑是台灣在形成民主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極具關鍵性的里程碑,而且在台灣民主深化與鞏固的發展上更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這彰顯了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兩個前提:第一、只有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實質法治國基本原則下取得的財產方具正當性,故損害第三者的「自由和財產權」,例如濫用政黨在國家和社會的獨佔領導地位而進行徵收的問題,也就是關於徵收公私法人及自然人財產「目的」的合法性,只有在基於「特定共同利益」,且給予適當補償,才合法;若是為第三者的私人利益,或有利非國家代表人而徵收,則不合法,即使是給予「充分」補償,亦然。
另一個是一個民主國家,其政治秩序主要係以自由成立、不受國家干預和享有機會均等權利的政黨為基礎。如果有政黨不受制於國家和享有機會均等權利的基本原則,攫取「國家政黨」之地位(die Stellung einer Staatspartei),而獲得財產的取得緣由,若未經過事前的檢視,在台灣當前的憲政環境下,就不能賦予取得者(國民黨)得以運用此等財產和其收益的權利。故而,根據條例,只要是政黨在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捐贈及其孳息以外,皆推定為不當黨產。這是基於實質法治國保障財產權及政黨公平競爭的基本原理。
有人認為由顧立雄委員擔任主委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無疑就是不法得利政黨的狡辯之詞。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乃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非個別委員所能自導通過的法律,乃全體國民意志之展現,其憲法正當性不容置疑。且顧立雄委員曾任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在法界的地位早已有客觀評價;且其取得民進黨黨籍乃附隨被提名為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而必須加入,之前從未從事政黨活動。強將「黨性堅強」的大帽硬扣其身,無疑是對專業人士的無端抹黑。
國民黨顯然至今還無法跳脫黨派鬥爭的思維,而將轉型正義貶為不同政黨間的清算鬥爭,而不曾思及前述更高價值的實質法治國理念,其對民主法治的反動及落後本質表露無遺,其訴求更難取信於多數大眾。
但不可否認的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仍有些不完善的規定,亟待未來修法予以強化。例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扣押及搜索程序權限,乃民進黨內部自行刪去,其原因無非是出於對憲法學的無知。
蓋在兩德統一條約(Eingigungsvertrag)中第20條a第4項就明訂,「黨產獨立委員會」為執行職務,可以根據刑事程序法(Strafprozeßordnung)之規定,進行蒐證,包括各種方式的搜索、扣押等;同時所有的政府機關、組織、人民都應協助「黨產獨立委員會」。這是當時德國憲法大師Hans Juegen Papier所建議的,此人更在出任「黨產獨立委員會」一個月後,就被德國聯邦眾議院推舉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如此一個大師的諫言,更在1996年獲得聯邦憲法法院的釋憲案中一致被認定為無違憲之疑慮。在實際上,僅至1993年「黨產獨立委員會」為執行職務的第一次期中報告就說明,曾根據刑事程序法之規定,對52個團體及自然人進行近300次蒐證,包括各種方式的搜索、扣押等;在其2006年的結論報告中,更強調有17個特別複雜的個案必須透過50次以上的搜索、扣押等,才能徹底清理東德社會統一黨的財物移轉與藏匿真相。
故而,吾人一方面為台灣能首次通過如此對人民財產權及正當競爭公平性徹底實踐的法律而欣喜;另一方面亦對可能的立法疏漏,應盡可能予以補足,如次才能完滿追討不當黨產之工程。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853&Itemid=71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