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雲程 | |
2016-07-28 | |
田台仁〈台灣的母國?〉一文,認為:美國因是地位未定卻實施自治的台灣的「直屬母國」,所以才有權制訂〈台灣關係法〉;又因美國精於國際政治的算計而不願承認此義務,才任由一堆假議題發酵。誠哉斯言,容做補充! 正如同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般,國際社會為了維護體系層次感與穩定,也意在保護未成年者的利益、限制其行為,在任何屬地(或殖民地)上,無不安置「管理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以負責該地的國防、外交,甚至財政,同時監督屬地當局實施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領土獨立,當然需要此管理當局的允許。毋庸置疑的,台灣政府之上必有一管理當局。 但台灣之上的「管理當局」是美國嗎?是的。它是源自盟軍的佔領權力,從跨國作戰組織→戰後盟總(GHQ/SCAP)→〈舊金山對日和約〉中「主要佔領國」,一路演變到〈台灣關係法〉的連續體(continuum);它因應時代變遷而不斷修訂。此凌駕日本天皇與政府之上莫大的佔領權力,是被盟國整體委託給美國。在台灣地位未被確認完成前,只有美國能合法制訂〈台灣關係法〉,並僅能由美國總統統籌、監管台灣。 至於台灣政府到底是「中國的共和政府(republic of China)」,還是〈台灣關係法〉下的「台灣統治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y)」? 雖然兩者同時存在,但關鍵差異是,天皇與日本政府管轄日本帝國的權力,範圍包括台灣、朝鮮、西沙南沙等地在內者,已先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透過〈降書〉移轉給盟軍,盟軍因此在同日取得佔領權力,並於稍後將此權力委託麥克阿瑟元帥;九月二日到十月廿五日的受降,只是補完法律儀式。 既然一九四五年已確立了佔領權力,則一九四九年離開首都且各國大使拒絕隨行的ROC政府,法理上早已滅亡;其於當年底遷徙來台所謂的「中國的共和政府」,只是以蔣介石元帥為首,依附於盟軍佔領權的附隨組織。它雖在台灣以「中國共和政府」之名易地重建,卻很難稱為中國政府的連續體。在這意義下,我們還在遵守的「那部憲法」,不過是SCAP首肯後的〈台灣基本法〉罷了,實與中國無關。 這是龐大的戰後處理—無論南沙、西沙、台灣地位,甚至黨產劫收,都要從這裡解起。黨產條例從終戰日起算,是非常正確的。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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