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從白狼案,看馬政府的不公不義

黃帝穎 2013/07/09
 
一、前言

        2013年6月底,逃亡十七年的白狼張安樂回台,機場前動員逾三千人接機,過程白狼手持「一國兩制」文宣,並由璩美鳳全程貼身採訪,台北地檢署訊後認為無逃亡之虞,直接交保,各界譁然。
 
二、馬政府對白狼的三大優惠性「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乃我國憲法第七條所明文。簡單的說,檢警等政府機關對待犯罪嫌疑人,應「一視同仁」,不得因為黨派或身分,而有「差別待遇」,但白狼案剛好凸顯馬政府在人身自由、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的三項憲法基本人權上,有明顯的不公不義。

        (一)人身自由的差別待遇

        羈押是憲法「人身自由」的限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及第一○一條之一規定,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串證或再犯之虞者,為法定羈押原因。然而,北檢對於重量級大哥涉案,在羈押要件的判斷上,明顯比一般小民寬鬆許多,檢察官雖然號稱「正義化身」,卻有明顯的「欺善怕惡」表現,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日前英商林克穎涉嫌酒駕撞死孝子後逃亡,提供林克穎護照的友人邱凱,遭北檢聲押並羈押至今,北檢的聲押理由指出,邱凱具有外國籍,且曾協助他人逃亡,故認有「逃亡之虞」;兩相比較,白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且曾親自逃亡十七年,北檢反而認為沒有「逃亡之虞」,馬政府對小民與大哥的「人身自由」尊重,明顯有「兩套標準」。

        再者,涉嫌性侵台灣女子的土耳其之狼王凱傑,北檢在沒有其他證據下,仍認定王凱傑有「再犯之虞」,並曾聲押獲准;諷刺的是,涉嫌組織犯罪的大哥,光是接機就可以動員三千人,北檢卻不需要判斷有無「再犯之虞」,可以直接喻令交保。司法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判斷,基於人權保障,不該聲押者,即應一律不予聲押,執法要「一視同仁」,不能有藍、綠、紅或大哥、小民的「差別待遇」,可惜北檢明顯「欺善        怕惡」,台灣人民難以信服!

        (二)新聞自由的差別待遇

        媒體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採訪,為憲法「新聞自由」所保障,二○○八年陳水扁到案後,接受國際媒體金融時報採訪,但馬政府大為光火,以「減少特見」對扁懲處,還追究相關失職公務員,並拒絕其他媒體採訪;兩相比較,白狼到案後,縱使在警察押解過程,仍默許璩美鳳全程貼身採訪,馬政府對新聞採訪的對象選擇,也有明顯「差別待遇」。

        (三)言論自由的差別待遇

        最誇張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政治象徵者,為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白狼上銬後,手持「一國兩制」文宣,對於無礙維安及防止逃脫之行為,政府應尊重其「言論自由」;但二○○八年陳水扁上銬後,以高舉上銬雙手,抗議司法不公,仍屬「言論自由」表現,卻遭法警強押雙手,致扁「拉傷」送醫,馬政府明顯打壓「異見」,選擇性尊重「一國兩制」言論,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與言論自由。

三、結論

        憲法第七條揭示的「平等原則」,即要求國家不得對相同事項,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然而,逃亡十七年的白狼回台,逮捕過程可以手持「一國兩制」文宣,並由璩美鳳全程貼身採訪,台北地檢署訊後直接交保,以之比較起林克穎逃亡案的邱凱被羈押;金融時報採訪後扁遭處罰和法警強壓陳前總統高舉抗議的上銬雙手,由這三項憲法人權「差別待遇」的觀察,白狼案讓馬政府「依法行政」的假象,徹底現形!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 資料來源: 極光 希望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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