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3月29日《蘋果日報》「辣蘋果」專欄的這一篇〈馬英九清廉破功〉有云:
賴素如是馬英九主席辦公室主任,也是國民黨御用律師,多年來不是為馬英九、吳敦義等人提供法律諮詢,就是上電視當名嘴為馬辯護,如此深諳法律的人,竟然傳出收受賄賂,踩了馬英九紅線,不僅自毀前程,也讓馬英九清廉形象破功,繼林益世後,馬又再重傷。去年七月初,林益世承認收賄後,就在這個專欄,在同一位署名「余艾苔」的作者筆下,也有這麼一句「馬英九的清廉破功」。哇!「馬英九的清廉」到底可以破功幾次啊?!
余艾苔說賴素如「踩了馬英九紅線」。這也是每隔一陣子就出現的語句。到底什麼是「馬英九紅線」?關於這個問題嘛…根據3月28日的《聯合報》報導,賴素如是馬英九「御用律師」,而且「馬英九爆發特別費案時,賴素如曾提供專業見解給馬幕僚」。所以,賴素如想必知道「馬英九紅線」是啥(或存不存在),而且她也一定瞭解那個使馬英九自特別費案脫身的「大水庫觀念」。
馬英九他家的大水庫距今已年代久遠(聽說發生於宋代),然而,就台灣司法史、乃至整個台灣而言,它深具意義且影響重大,至今猶仍值得探究。我曾在2007年9月(一審的無罪判決之後)解析過這個看似巧妙、卻漏洞百出的構造(請參閱〈馬案一審法官共幾位〉);這次,我加上圖解、時間表等方式來破解,同時略談一、二、三審判決書中的幾個問題。
特別費之WHAT, WHY & HOW
我們先簡短複習一下首長特別費制度。以通俗方式來講,特別費就是行政首長的公關費兼政務雜支零用錢,是業務費的一種。在實際操作上,多年來的規定將它對分成兩個部份:一邊需要有拿實際支出單據向會計報帳;另一邊則不用,只要首長簽名即可領取支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之所以會被究辦起訴,因為檢方發現:馬英九市長每個月的特別費通常有34萬,而其中需要報帳的部份(總額之半數)有多筆發票顯然屬於私人消費(例如2004年11月6日於太平洋SOGO的黛安芬專櫃購買之衣物);不需要報帳的部份則幾乎都在月初被馬英九領光光,而且大多數錢留在馬英九夫婦的帳戶內。
需要報帳的部份之所以會出問題,若非因為首長或經手者侵佔公款,就是因為不需單據的那個部份入不敷出。從一審到終審,余文都為了帳目上766,488元的假發票而被判刑,罪名皆為「偽造文書」。任誰都會問:那麼,這76萬多元實際上流向何方?被(誰)侵吞了?余文辯稱:
到了年底時發現我有一些公務支出,沒有取得單據,也就是說我所保管的公款不夠了,但是欠缺單據核銷,所以有可能當時就有向孫振妮要她自己消費的發票。(《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2007年12月28日)包括「市長辦公室超時時購買餐點用」的那些「沒有單據」的「公務支出」不就是該由另一部份的特別費(通常每月17萬元)支付嗎?Sorry!這些錢早在每個月月初就被馬市長領走了。根據馬先生的辯解,他把錢都用完了,而且大多拿去捐贈。
聽到說是捐贈,人們通常覺得是好事。問題是:市長的特別費能否這樣使用?
直到2001年,在馬市府初期所編的「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特別費的定義是:「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核定有案之機要費等屬之」。其後,一直到2006年度,馬市府的預算書將之界定為「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費用」。馬先生所謂的「捐贈」算哪一種?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核定有案的機要費?
姑且不論馬英九自己違反馬市府白紙黑字的規定,也不論首長可否這樣地陷屬下於窘境(後來變火坑險境)而且繼續我行我素(這是個ethics層次的問題),我們單純問一個納稅人都有權提出的問題:既然馬先生所謂的「捐款」有一部份來自特別費,這些錢都捐贈到哪裡去了?
「大水庫」的灌溉地
如果單看一審判決書這句話,任何人都會覺得馬英九樂善好施:被告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先別急著感動。「樂善好施」一語恐怕還不夠。馬市長的薪資每月約15萬,八年任期的月薪總額大概介於1440萬元至1500萬元之間,所以,其「公益性捐贈」總和相當於他八年市長薪資的四倍以上。熱心「公益」、慷慨捐輸到這種地步,馬英九不但比陳樹菊更有資格獲頒麥格塞塞獎,簡直可稱得上是「超凡入聖」啊~~
如此動人的故事,大家會想多知道一些,包括:誰受惠於如此龐大的「公益捐贈」?不過,這個問題嘛…最好別問啦!因為稍加探究,即不難發現,這個「公益捐款」的故事乍聞真感人,細看笑死人:
註: 從馬英九自己在2006年5月19日的公開說明與《聯合報》之相關報導(1999年4月12日與2000年1月22日)交叉比對,分別於1999年得到馬英九捐款12,712,600元的13,000,000元的「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與「社會安福利基金會」顯然是「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與「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前身。
其他部份的捐款宜區分為案發前、案發後兩個區塊來看待:發生於2006年11月17日與22日的1160萬元捐款是在馬英九應訊(11月14日)之後不久,而就在11月17日當天,周美青首度應訊。這樣的「公益」捐款還真是用心良苦、光風霽月啊….
由圖2可見:扣除馬英九在檢方兵臨城下後才突然撒出的一千多萬,再扣掉捐輸給馬氏夫婦之基金會的部份後,馬英九真正可謂「利他」的「公益捐款」頂多只有576萬,在他自己所聲稱的6300多萬當中僅佔九趴。576萬,這個金額遠不及馬英九自己領走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一旦扣除案發後才捐出的部份,馬英九所謂的「捐款」近九成都「捐」給了自己所設的基金會。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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