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翁啟惠朱敬一 證明公投荒謬


2013-04-09

◎ 李中志
日前中研院翁啟惠院長與國科會朱敬一主委均在立院表示,在核安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舉辦核四公投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所以紛紛表示不會去投票。以兩位執我國學術與科技牛耳的知識高度,輕而易舉便能看出馬江拋出「核四公投」的荒謬性,但不幸的是,兩人依舊掉入馬江的陷阱之內而不自知。依照我國公投法第三十條的邏輯,認為核四公投不負責而反對的想法,豈能以不去投票來實踐?
請讀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問題來了,若以目前提出的公投主文為之:「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翁啟惠院長與朱敬一主委的抵制投票,等於「不贊成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負負得正,核四續建運轉。這是翁朱兩位要的嗎?
二分之一的門檻是不是過高,或許見仁見智,但若有意修改公投法,讓它有起碼的實踐意義,在爭吵二分之一是否為合理的門檻前,何不先易後難?先把未達門檻從「否決」改為「無效」。做此簡單修改,公投主文應該「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的爭議自然消失。就算要以政黨之力反動員破壞公投,最多讓公投無效,也不會造成以少制多的結果。
因此,建議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修改為:公民投票案,有效投票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即為有效公投;否則為無效公投。有效公投結果,同意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即為通過;不同意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即為否決。
就算國民黨把公投視為毒蛇猛獸,這個要求不過分吧?
(作者為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電腦科學教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