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KMT 能不恨扁嗎?


圖片來源: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19138384811531&set=a.254391667952871.61284.100001461208178&type=1&theater

是政治?還是法律?
/ 文華

在一般人民的常識認為,所謂的貪污罪,就是將公家的錢,用非法手段轉入私人帳戶裏,這種過程就構成貪污罪!在這裏指的 「罪」,是以法律明文定之;但如果要談道德層次的罪,那就無從對話起了,因為每個人的道德標準不盡相同,所以在民主社會基本上就是以最低的道德標準,也就 是法律!

扁案可略分為四大案:龍潭購地案
、機密外交款案、二次金改案、國務機要費案!
除了龍潭購地案由最高法院直接判決定讞外,其餘均是無罪續審狀態!

而龍潭案中最大的法律爭議就是:『傳統上,台灣法院以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來判定是否有貪污。但是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判決陳水扁有罪的理由,並不是對價關係,而是實質影響力學說。』

此案關鍵在於辜家第二代辜成允因財務危機欲賣出龍潭工區用地,竹科管理局本欲以86億購買,但最後經立法院刪為76億成交!還省下10億的公帑!

很 簡單的邏輯就是:為何一個國家機器,用盡近五年的時間,動用無數的人力,至今仍無法證明阿扁有貪污?為何無法證明任一筆查扣的錢是來自國庫?最後在龍潭購 地案被高等法院宣判無罪時,馬英九立即召開記者會說這樣的判決不符社會期待,並宴請司法院高層;時隔一個星期,竟然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宣判有罪定讞,而定罪 的依據卻是用「實質影響力」?最高法院這樣的判決一時震驚國內外,因為由最高法院直接宣判並確定案件,根本不是司法訴訟過程的慣例!由這樣的司法過程來看 扁案,簡言之中國國民黨就是用政治來玩法律,用法律來玩政治!

正確來看待總統這職務:可分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兩方面~
總統職司國防、外交與兩岸,對外代表國家,在這範圍內所引發的不法行為乃構成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其餘不屬總統法定職務內,但由其部屬職務引發的不法相對於總統則應屬政治責任。
而「龍潭購地案」乙案主管單位乃是行政院內政部。

龍潭購地案中,處處可以看見政治力介入的鑿痕斑斑!而判決扁有罪的依據竟然是實質影響力?這種判決才是所有人民無法接受的所在!如果這種「實質影響力」以後變成是法院判決的慣例時,那以後將會天下大亂!以後誰家門前的水溝不通時,可否連結到總統呢?因為這里長、這民代與總統是同個黨派!!


引用故鄉月
http://moonformosa.blogspot.tw/2012/12/km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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