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豬案」應聲請釋憲
◎ 黃帝穎
日前台聯黨前往特偵組要求嚴查台電與中油相關弊端,並以「特偵豬」形容特偵組辦案不力,卻遭特偵組以「侮辱公署罪」送交北檢調查,並約談台聯抗議人士。
事實上,人民以「侮辱」方式對特偵組表達抗議,並非毫無理由。馬總統執政這四年來A特偵組查辦的都是前朝高官,對於真正的當權者(馬團隊)沒有查辦任何一人,人民當然質疑特偵組「辦綠不辦藍」,故以「特偵豬」來形容特偵組對台電等弊案的辦案不力,自屬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此亦應包括以「侮辱公署」來表達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因此刑法第一四○條「侮辱公署罪」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未來承辦台聯「特偵豬」侮辱公署案的法官,應主動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以維護民主憲政之人權保障價值。
其實,林益世貪瀆案,給了特偵組重拾人民信賴的機會,與其脅迫人民不能侮辱特偵組,不如確實「公正執法」,用行動證明沒有所謂「辦綠不辦藍」。 (作者為律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