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 |
作者 王伯仁 | |
2019-02-17 | |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只有讓有司法權定人生死或刑期者,知道政府對司法改革是「玩真的」,司法才有開始改革的可能。示意圖/取自Pixabay
朱婉清原本是名記者,因採訪而搭上連方瑀的關係,外界頗有「閨密」之稱,進而成為連戰的心腹,連戰在1990年任台灣省主席時,朱婉清留在台北市博愛路台灣銀行總行二樓的台灣省主席辦公室,擔任主任,該辦公室是省主席於台北駐留時辦公所在地,有似清朝時代或民國的「京辦」,等1993年連戰從省主席升行政院長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朱婉清轉而擔任行政院第六組組長,2000大選前,再派至中央廣播電台擔任董事長。 至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卸任,因而被查獲侵吞中央廣播電台遷台預備金1660萬元左右,挪為私用,檢察官第一次傳訊後,她大喊寃枉,説是公款公用,檢察官以五十萬元交保,朱婉清訊後即連夜買頭等單程機票潛逃美國,輿論大譁,其夫何㬌賢還公開對新聞媒體拍胸脯:「她有事出去處理一下,保證一定回來」,但這信誓旦旦的保證,終究還是唬爛而已,朱婉清拿綠卡或美國䕶照在美國住了十多年,其間常飛至中國「辦事」,直到法院撤銷其通緝不再追訴之後,才悄悄低調返台北居住,連當年法院認定的贜款1660千萬,都不必再追繳,任其花用。 問題來了,朱婉清在潛逃十多年,經通緝期滿撤銷通緝回國,她有她法律上適用的權益保障,但仔細檢討,卻非如此理所當然,因為依照刑法規定,撤銷通緝分為兩種情形,一為刑法第八十條,是未被起訴者的追訴時效,法定刑期為三至十年者,追訴期二十年,法定刑期一至三年者追訴期十年,經通緝者再加長四分之一;二為刑法第八十四條之行刑權,經判刑三至十年者,行刑權三十年,一至三年者,行刑權二十年;而朱婉清是被檢察官以職務上侵占款項,提起公訴,具體求刑1年2月,並非未起訴,但起訴後朱婉清屢傳未到,法院遂於2001年5月發佈通緝,因而,朱案是屬於經起訴但未判決確定之通緝案,非屬於刑法第八十條(未起訴追訴期),亦不屬於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期追訴),而是罕見的既經起訴卻未判刑的灰色地帶,卻比照未起訴之追訴期十年(2001年當時刑法)加通緝之增2年6月,共計12年6月之追訴期處理,才有法院撤銷其通緝之事。 但朱婉清究竟犯何罪嫌?當年檢察官是以「侵占罪」來提起公訴,認為中央廣播電台非屬公務機關,朱婉清非公務人員,所以用一般侵占罪起訴,殊不知中央廣播電台是依據特殊的「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而設置,資金百分之百由政府所出,而朱婉清屬於依法受託承辨公務之公務員,怎麼可以將她視為一般根據民法而成立的財團法人的董事長?果如是,朱婉清是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本刑七年以上重罪,追訴期依當年刑法也有二十年,至今追訴期尚未完成,怎能撤銷其通緝?也不追究其貪汙的1660萬元? 司法遇到特權會轉彎 從朱婉清案而言,國人常批判台灣的法律遇到特權和金錢都會轉彎,並非無的放矢,活生生例子就在眼前,為何當年檢察官是以一般「侵佔罪」起訴,而非「貪污治罪條例」?(其實,檢察官初訊時,應該也是以貪瀆罪傳訊,訊後才會以五十萬元交保,但後來以侵佔罪起訴,個中轉折非外人所能了解),而法院屢傳不到,遲至2001年5月發布通緝, 而且將追訴期依「侵占罪」加通緝,定為12年6月?豈不是從起訴到撤銷通緝都是「一條龍」放水?假如涉案者不是連戰的心腹朱婉清,有此特殊待遇嗎?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處」,此即是也。 於今之計,落實法務部政次蔡碧仲對於司法改革的建議:「要究責」,法官法不是規定法官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可移送評鑑嗎?朱婉清案就是現成的案例,就拿來試試「法官法」究竟是有無匡正法官官箴的效用,或只是擺著好看的花瓶?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只有讓有司法權定人生死或刑期者,知道政府對司法改革是「玩真的」,司法才有開始改革的可能,否則司法改革會議結論盈尺,也是虛晃一招而已,蔡英文總統執政已近三年,還要讓老百姓覺得執政黨的司法改革還是永遠在悠忽嗎? Source: 民報/專欄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2853&Itemid=71 |
2019年2月17日 星期日
朱婉清為何能回台囂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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