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陳師孟: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 不該被自由心證濫用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   
2018-10-28
監委陳師孟在部落格表示,「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以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底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監委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麽正當性可言。圖/資料照,張家銘攝
監委陳師孟在部落格表示,「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以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底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監委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麽正當性可言。圖/資料照,張家銘攝
監委陳師孟在部落格表示,「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以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底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監委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麽正當性可言。
陳師孟在「尖尾週記」指出,公投護台灣聯盟在2014年4月29日以要求立法委員做成廢核四的決議為訴求,號召群眾於立法院前集結靜坐,公投盟前執行長賴芳徵於警方打開拒馬活口時,持機車大鎖欲將拒馬活口鎖上,警方認此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隨即下令逮捕。監委陳師孟、王幼玲立案調查此判決有無違誤、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等。
陳師孟表示,「尖尾立案調查一公開,司法院立即像被『強暴』一樣,酸言酸語要尖尾『有智慧』,不要侵犯到『司法獨立』」。對此,他失望司法院沒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卻只在意監察權有沒有「干預」司法權。
他指出,「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當司法獨立被扭曲成司法官可以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底下,任意解釋法律、濫用法律,還不許受害人吭聲,也不許監委打抱不平,那它還有什麽正當性可言?其次,〈憲法〉第80條説:「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他說,「黨派」,其實是泛指一切「政治力量」。
陳師孟說,從中國國民黨來台接收,到90年代兩蔣政權告終,台灣所有的政治力量都握在「偉大領袖」一人之手,所以對司法最大的干預就是來自獨裁者本人,此所以1957年7月《自由中國》社論以「今日的司法」為題,痛陳司法有「四大弊病」,第一個就是「司法不獨立」。陳師孟表示,他可以同意60多年後的今天,中國國民黨對司法的干預多少有所收歛,但未經「司法除垢」,何時又會宿疾復發,沒人敢掛保證。所以今天要講司法獨立並非不可,他呼籲,「請搞清楚誰是干預司法的元凶,不要把中國國民黨造的業,轉嫁給監委」。
陳師孟以前總統陳水扁的「貪污罪」為例,質疑司法官的「自由心證」彈性非常大,量刑空間可以由「無罪」到「無期」,差別是數學從0到∞。這樣的情況最後連司法院都覺得不太對勁,最後說要「設置大法庭統一見解」,但至今無法統一,真是有夠漏氣。
陳師孟建議外界應該去讀曾任監委的陶百川所寫的「對法官行使監察調查權的爭議」一文,把監察權與司法權之間從一開始的鬥爭始末,做了詳實的描述;此後一段長時間,再也沒有「監察不准把手伸進司法」的謬論。
陳師孟指出,無論早年陶百川的見解或後來大法官的釋憲,監察權從沒有被限制對司法判決不能置喙;唯一的限制是干預的「時間點」不宜造成承辦司法官不必要的顧慮;所以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受的限制,只有調查時機問題,沒有調查範圍的問題。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931&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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