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 |
作者 張正修 | |
2018-10-28 | |
喜樂島聯盟舉辦「全民公投反併吞」活動引起世界各國關注,有80家以上的外媒報導,這是對台灣要踏入國際社會所做的一次很漂亮的外交出擊。問題就在於:我們要提出怎樣的法案,讓民進黨必須接受呢?圖/張家銘(資料照)
公投法僅認立法院修憲權 當前民進黨難做到 其實,目前的公民投票法在修憲方面,是把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放到第15條,顯然地,公民投票法僅承認立法院有提議修憲的權限,而憲法增修條文除了12條僅承認立法院有提議修憲之權限外,並無人民可擁有提議修憲之權利。也因為這個緣故,如果要透過憲法的修改,將中華民國改變為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僅只有立法院可以提議,民進黨如果再努力一點,有辦法獲得立法院3/4(或至少3/4*3/4=9/16)的席次的話,是有可能提出正名制憲的提案的,只是民進黨現在的中華民國派掌控了民進黨,對於要推動華獨的蔡英文,要她讓現在的民進黨去合縱連橫,以便作出這樣的提案,顯然這與民進黨現在的思考是完全不一樣的。 因此,如果我們要在公投法裡頭,把《人民透過連署以進行修憲的方式》當作手段,來推動正名制憲的話,民進黨一定會主張:因為憲法中無此規定,所以不能把《人民透過連署提出修憲案》之規定放至公投法當中。 其實,如果民進黨做這個主張,就表示民進黨不思長進,不想多用一些腦筋,或是它真的是與民眾背離,無心讓台灣人民用自己的力量來推動正名制憲。那麼,是否有理由使《人民透過連署,推動正名制憲公投》可以實現呢? 人民連署推動正名制憲公投的可能性 其實,作者在1991年時,在新國會辦公室就與周威佑、段宜康共同起草了台灣最早的「公民投票法草案」,這個草案是由作者起草之後,由作者與周威佑、段宜康共同討論、修改後對外發表的。當時,我起草了一條公民可提議修憲的條文。其中第15條規定:「投票人得依法提案增訂、廢除、修正憲法條款。前項提案之成立,應有全國投票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對於目前的憲法所沒有規定的《人民連署提出修憲案》,在理論上要怎麼解釋呢?這其實只要用腦筋思考一下,即可圓滿解決。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修憲條款,是以議會民主制為基礎,但憲法基本上並不是完全以議會民主制為最高的統治原理,因為憲法第二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其中創制、複決就是行使公民投票的兩種方法。因此,憲法除了在議會民主制之外,也設定了人民自我直接統治的可能性。因此,在增修條文12條以外,於公民投票法當中,增訂《人民透過連署提出憲法修正案》是絕對不會違反憲法的。 參考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第15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Source: 民報/專欄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930&Itemid=71 |
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正名公投如何放入公投法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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