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金恒煒 | |
2016-04-12 | |
「扁案」是馬英九指使下的政治誅殺案件,他馬的早在二○○六年就公開宣佈:「槍已上膛,陳總統會死得很難看」。果然,司法誅殺一路下來,檢、院完全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破壞程序正義原則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所謂扁案,乃是集所有司法之惡於一身的政治誅殺案件;換句話說,為達成誅扁的目的,馬英九寧可閹割司法,置司法於廠衛地位而不顧。洪英花法官論斷:「扁案自始無效」,一槌定音了。 民進黨把轉型正義掛在口中,當成全面執政的大旗,那麼近在眼前的扁案,正屬首要翻轉的正義!如果連扁案,民進黨都可用「有爭議」當藉口,不動如山,哪還有正義可說。 「特赦」陳總統成為重大的議題,因為「赦免」是目前唯一可以稍還陳總統於正義的法門。且引美國大法官A.Scalia在Herrera v. Collins案中的兩段話:一個確實沒有犯罪的人遭到判刑,在法律程序走完,即使提出新證據也不能翻案下,只有赦免了。又說,一旦出現有說服力可證實其無辜的證據,但法律已無救濟之途,在此情形下,要行政權坐視不問,是極不可能的。(按,非逐字逐句譯出)把「無辜」換成「為司法誅殺」,這個論述即完全適用於扁案;扁案也只有依行政權的赦免一途了。 赦免屬憲法層次的總統特權,載於我們目前憲法第四十條。美國憲法也有;福特於赦免尼克森的聲明演講中表示,他用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賦予的赦免權:「全面,澈底,而絕對的赦免理查.尼克森…所犯下或可能犯下或參與的所有罪刑。」用我們目前的憲法與法條來說,那就是「大赦」。 「大赦」見於〈赦免法〉第二條,只有兩項: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無效。二、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簡單明瞭,清清楚楚。注意,此條文完全沒有範圍、對象的限縮,也完全適用於扁案。許多人看到「大赦」,就想到中國封建王朝的「大赦天下」,連林紀東這樣的憲法學者也犯錯,把「大赦」當成「全國性的」、「普遍性」的赦免,錯。〈赦免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之減刑,得依總統大赦程序辦理」,所以大赦包含「全國性」,而不受「全國性」限制。大赦既了無限制,自不能排除「個人」於外,其作用一如福特之赦免尼克森。 大赦比特赦嚴格,依〈赦免法〉:總統下命令後,要過行政院會及立法院議決兩關,以此凸顯與特赦的不同。特赦見〈赦免法〉第三條:以「受罪刑宣告者」為要件;也就是尚未宣告結束的案子就不能特赦。陳總統還有案子在身,只有大赦可用。 最後說一句題外話。大赦是總統特權,屬憲法層次,立法院豈有通過〈赦免法〉規範憲法之權?恐有違憲之虞!由美國總統赦免權載於憲法即可知。所以小英依憲可以「全面,澈底,而絕對的赦免」陳總統!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金恒煒專欄〉「全面,澈底,而絕對的赦免」陳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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