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郭瑤琪當然收賄 林益世當然不收賄

作者 黃帝穎   
2013-12-07
高院更二審認定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向廠商收賄兩萬美元,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郭被判刑八年定讞,將入監服刑。本案拿來與馬英九親信林益世案比較,剛好可以凸顯司法的「辦綠不辦藍」問題。
高院更審認定民進黨官員郭瑤琪收賄廠商兩萬美元,因此逆轉原一、二審的無罪判決,改依「收賄罪」判刑八年,但郭究竟有沒有收錢,並無證物,因此檢察官對廠商的「行賄」,早已為不起訴處分。林益世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收賄六三○○萬元,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索賄八三○○萬元,以上除了有「一刀斃命」錄音等證據外,還有林家池塘裡和金爐裡的贓款證物,但法院一審判林益世貪污部分無罪「不構成收賄罪」,但轉作污點證人的廠商,則被依「行賄罪」處罰。
簡單的說,司法遇到民進黨官員,就算沒證物,仍可依「收賄罪」判刑,但「行賄」的廠商則不予追究,形成「沒人行賄,有人收賄」現象;但司法遇到國民黨官員,標準剛好顛倒,就算有錄音、贓款等證物,仍可認定林益世不構成「收賄罪」,但轉作污點證人的廠商要依「行賄罪」處罰,形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現象,司法到底有沒有「雙重標準」?社會應有公斷。
(作者為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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