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 2013/07/26
(2006年,台灣曾經針對中國毛巾課以204.1%的反傾銷稅,那個政府站在保護台灣傳統產業立場的時代,嗯,已經過去了。)
【哲學星期五@台北】
題目:服貿定,「解‧毒」藥?!─ 服貿協議大解讀」
時間:2013 / 07 / 26 (五) 19:30
地點: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到現在為止,如果你還不相信馬英九終究會是個出賣台灣的人渣,那我們也不打算浪費時間喚醒、說服你了,因為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我們要做的事情之一,就是開始用更淺顯的方式,跟大家解釋為什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一帖沒有解藥的毒劑,台灣許多產業會因為這個協議,最後成為中國最新一個五年規畫(十二五規劃)的可口補品。
屆時,中國諸多國營企業、或者後台是國家資本的「民間企業」,將挾其龐大經濟力量,鯨吞蠶食台灣的各式企業,而失業、社會不安等問題,也將一一浮出;馬英九政府日前辯稱,服貿協議「利大於弊」,可是,從諸多例子看得出,撇開說謊成性的習慣不講,光是無能政府其談判代表的精算能力,我們敢相信他們嗎?他們將犧牲多少台灣社會的內政成本,作為這個協議的代價?
今天(7月26日星期五)晚上7:30,在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地下1樓 (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6號出口)的「哲學星期五」活動,前《工商時報》財經組主任徐元春,將主持一個論壇,請到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台北醫學大學通識中心助理教授張國城、以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來解讀服貿協議,並且試圖解毒之。
(朋友的文章)
【刑事法教授公開聲明】
針對近日政府處理人民抗議行動的方式,我們聲明如下:
一、民眾之和平抗議行動並不構成刑法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或是一百四十條污辱官署罪。在此情況下警察以現行犯為由逮捕抗議民眾,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使台灣有如回到戒嚴時代。
二、特種勤務條例雖然賦予國安局維護總統、副總統等人之安全,為危害防止之必要,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的權限,但依該法之規定,特勤人員在執法時,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今國安局為執行總統維安任務,卻概括地指揮員警逮捕所有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其命令已顯然違反特種勤務條例之規定。
三、 警察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明顯濫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並非刑法上之依法令行為。違法的逮捕行動因此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名,倘若造成人民身體傷害,尚有構成普通傷害罪的餘地。上述罪名,警察尚會因為公務員身份被加重刑度二分之一。由於上級要求警察一律逮捕公告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不必考量其有無具體的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行為,命令明顯違法,下級警察因而不能主張自己的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不罰。呼籲第一線的執法者體認其人民保母的身份,立即停止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行為,不讓自己成為政府濫權的代罪羔羊。
四、對於濫行逮捕抗議民眾的國安單位及警察人員,檢調機關應該在知悉其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及傷害罪等嫌疑之後,立刻開始偵查起訴,真正落實刑事司法保障國民不受國家濫權侵犯的功能。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今天的政大教授被捕案,在在顯示公務員犯罪的嚴重性不僅在於貪污,更在於濫權執法,而後者對於台灣民主與人權的傷害更大。倘若行政權無法自我節制,司法應扮演應有的角色,勇於追訴違法濫權的公務員,以將台灣帶回應有的憲法秩序。
連署人(連署仍在進行中)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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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教 學 校 及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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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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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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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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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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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賴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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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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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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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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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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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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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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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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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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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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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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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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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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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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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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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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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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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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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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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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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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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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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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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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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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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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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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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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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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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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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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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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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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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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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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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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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煜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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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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