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國財 | |
2013-04-15 | |
日前,最高法院合議庭對不少教授涉嫌以假發票向國科會等學術機構不實核銷/詐領研究補助經費的案子,做出「教授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罪」的認定。教授不實核銷/詐領研究補助經費,是無心之過?是權宜之計?是歷史共業?此處不予論究。吾人感興趣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標榜的「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罪』」這句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吧?法律之前,沒有支持陳水扁、吳淑珍或討厭陳水扁、吳淑珍之分吧?陳水扁八年總統任內,吳淑珍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吧?也因而不適用「貪污罪」吧?那,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國務機要費案檢察官陳瑞仁,怎能依貪污罪將吳淑珍起訴?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最高法院在二次金改一案中,怎能判吳淑珍共犯「貪污罪」? 總不能說,陳水扁貪污,就是吳淑珍貪污!真的,很抱歉也很遺憾,法律之前,夫妻畢竟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否則,曾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也不能說「罪不及妻孥」了。 台灣司法公信力之所以長期遭國人質疑,厥在執法人員對法條常有不同詮釋,結果,司法有時被綁架、有時自動繳械、有時自動轉彎、有時卻子彈亂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神話,真的能相信嗎?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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