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馬英九才指派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帶領外交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及台北榮總等單位大陣仗開起國際記者會,指出陳水扁「是刑事犯,而不是政治犯或良心犯...」,但在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元大併復華案判決他有罪,該判決書卻明列馬英九對陳政治迫害的具體證據。該判決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即使無不法對價關係,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強調,合議庭對總統職權採「實質影響力說」,「就算金融業者向總統送錢未達行賄目的,一樣成立對價關係。」其二是,「這個『實質影響力』跟總統職務有密切關係,並不以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為限,因此二次金改的事項還是屬於總統的職權,也是他職務上的行為。」
憲法所明訂的總統法定職務範圍,限於國防、外交、兩岸等,最高法院卻「自行捏造」,認定「二次金改的事項」也是「屬於總統的職權」,就是要構陷陳水扁入罪的具體證據之一。「實質影響力」則更扯,那是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對「二次金改」判決陳無罪後,馬英九於宴請司法首長時,同時發表扁案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最高法院吳信銘等5名法官才於法無據地掰出「實質影響力說」,指「毋須討論總統法定職權內容,『只要有影響力』都算總統職務行為」,在龍潭案判扁重罪。
馬英九在當時「影響」司法單位枉法入陳水扁於罪的因果關係,正好能以下一連串事件的發生顯現出來:
我們要問:這兩年來,在此次「二次金改」入陳水扁於罪之前,馬英九可有帶領司法單位制定並通過任何法案,以釐清「實質影響力說」一體適用於每個公務員,而非單單適用於扁?若有,那麼為何台中市議會前國民黨籍議長張宏年涉電玩關說案,同樣的最高法院卻於2011年6月10日判無罪?其理由卻是,「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確定關說(=「實質影響力」)不違法!
若無,辦綠不辦藍的司法打手最高法院這個「二次金改」與上次的龍潭案判決書,不就是馬英九以「莫需有」罪名,政治迫害陳水扁的鐵證?!
憲法所明訂的總統法定職務範圍,限於國防、外交、兩岸等,最高法院卻「自行捏造」,認定「二次金改的事項」也是「屬於總統的職權」,就是要構陷陳水扁入罪的具體證據之一。「實質影響力」則更扯,那是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對「二次金改」判決陳無罪後,馬英九於宴請司法首長時,同時發表扁案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最高法院吳信銘等5名法官才於法無據地掰出「實質影響力說」,指「毋須討論總統法定職權內容,『只要有影響力』都算總統職務行為」,在龍潭案判扁重罪。
馬英九在當時「影響」司法單位枉法入陳水扁於罪的因果關係,正好能以下一連串事件的發生顯現出來: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宣判二次金改案,阿扁無罪。
11月7日,馬英九參加中國國民黨大台南市長候選人郭添財永康市競選後援會成立大會時指出,「司法當然要獨立,但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合理的期待。」
11月9日,馬英九宴請司法首長時,提到二次金改案,扁家及企業負責人一審全判無罪,不符合社會期待,他說:「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合理期待」,他一定會與相關單位攜手,力推人民高度期待的法案早日通過。
11月11日,最高法院將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陳水扁夫婦必須入監服刑。
我們要問:這兩年來,在此次「二次金改」入陳水扁於罪之前,馬英九可有帶領司法單位制定並通過任何法案,以釐清「實質影響力說」一體適用於每個公務員,而非單單適用於扁?若有,那麼為何台中市議會前國民黨籍議長張宏年涉電玩關說案,同樣的最高法院卻於2011年6月10日判無罪?其理由卻是,「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確定關說(=「實質影響力」)不違法!
若無,辦綠不辦藍的司法打手最高法院這個「二次金改」與上次的龍潭案判決書,不就是馬英九以「莫需有」罪名,政治迫害陳水扁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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