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皓軒
十二月二十二日,美麗灣的環評在爭議中有條件通過。前一天,北投纜車的環評也通過。就像劉克襄在〈悲情北投:回不去的車站,硬要來的纜車〉(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203
)所說的一樣,政府在決定開放投資之前,缺少對設施整體效益和帶來的環境危害進行整體評估。往往等到傷害造成,而社區也未因此而發展,徒留引進破壞的設施。尤其美麗灣的環評,更違反程序正義,不但整體委員只來了剛好過半的八個,其中三個還是台東縣政府的官員。環評法第三條訂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的規定。由於台東縣政府身兼美麗灣案BOT的主辦機關,又是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是環評主管機關,依法應該退出這次環評,並將環評交由環保署主辦。退而求其次,至少台東縣政府的官方代表應該迴避。很遺憾的是,沒有。讓這次環評不但沒有公信力,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美麗灣在未進行環評時就已興建,從頭開始就違反法律,美麗灣飯店毫無疑問是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築。而且,台東縣政府在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宣判無效後,又球員兼裁判,讓美麗灣再次進行環評,這豈非視國家法律如無物,政府帶頭違法的行為嗎?
筆者認為,馬英九政府不應該繼續悶不吭聲,畢竟美麗灣的興建伴隨著一連串的違法程序,馬政府應該介入,以維持司法正義,否則只會讓政府與財團互相勾結、彼此包庇的印象深植人心。
(作者為中正大學歷史系學生)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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