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恥辱
◎ 蕭春秋
一位正在法律研究所就讀的學生,白天在某市政府上班,主管法務。上星期他私下問我,某市議員接受業者關說,明白告訴他,如果他主辦的案子不放水,這位議員就要刪減他的部門預算。他不知道該怎麼辦?
這種議員,多數有黨籍,而且選舉時賄選。由於不是清白選舉,花太多錢當選,所以當了議員就要撈回來,因此,賄選者是台灣朝政敗壞的最大根源。賄選者如果被判決確定,政黨一定要開除黨籍,永遠不能再入黨,最好是明文立法。
今天國民黨因提名的候選人賄選而被法院判刑定讞,遭政黨連坐罰款的金額,高達四、五千萬元。據統計,自選罷法第一一二條修正實施以來,國民黨的裁罰案有五十七件,占總件數六十八件的八十四%。馬總統自誇清廉執政,林益世出事開除黨籍,李朝卿遭羈押停止黨權。不知這些經裁罰的五十七件國民黨籍賄選者,有沒有全部開除黨籍?有心人士應好好追蹤一下,以免這些不肖賄選者未來又選上議員,阻撓施政,敗壞政府風氣。
中國有一句順口溜:「不反貪會亡國,反貪會亡黨。」這句話對國民黨可能也適用。不過既然馬總統標榜清廉執政,認為國民黨為了候選人賄選,而被罰這麼多錢,是「恥辱的記號」,大家就該監督是否這些人全都被開除黨籍了? (作者為大學教師)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14/today-o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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