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nders (人生的重要轉折)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蘇建和3人無罪定讞 求償6165萬
時間: Wed Dec 26 12:53:03 2012
死刑存廢除了人權道德爭議外
還有是對司法品質的不信任
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法律系學生上刑法課第一節就會上到的
但這些人當了司法人員後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我曾幫一位被控"殺人+放火"的被告辯護的經驗
我是第二審才接手 第一審被判18年(起訴檢察官跟蘇建和案是同一個)
據被告的描述
第一審的承審法官 是刑訴界的權威之一
可以將陳樸生教授天書般的"刑事訴訟實務"整理成深入淺出的講義 很容易理解
他在某大學教刑訴不但堂堂爆滿 外校一堆人也會去旁聽 還得前一天去佔位
他上課時真的和藹可親 不但學識好又風趣幽默 教學品質佳 非常受學生歡迎
但是他到了法庭上變成法官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也許是學問好又經驗豐富 非常的自負聽不進別人的話
只要是他認定你就是犯罪 跟他辯解絕對沒好下場
以前聽過有學長跟他當庭主張刑求抗辯必須先於所有證據調查
這位法官就回嗆"這只是學者見解 我的書上也有我當然比你懂 不用跟我辯..."
回到我的當事人這個案子
這位法官也是非常的先入為主一口咬定就是我當事人作的 完全不聽他的辯解
而且當時他的辯護律師開庭到一半直接蓋上卷宗離開法庭
跟他說這一審放棄了 直接拼第二審比較實際
我接手後檢視整個案子 實在難以想像涉及人命關天的案子居然是如此草率
這案子是一間頂樓加蓋的房子失火 有1個人被燒死1個受傷
消防隊的火場鑑識認為是電線老舊導致起火 應屬意外
為何這位被告會被扯進來
原因是受傷那位與被告有感情糾紛
被告在失火前幾天曾經與她口角 說要放火燒死她全家
而且事發後 有人證說有聽到被告親口說那間房子失火是他幹的
除此之外 沒-有-其-他-直-接-證-據
就用被害人的指述+被告自白(證人說聽到被告承認犯罪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
也算是自白) 就認定被告涉嫌放火+殺人判處18年
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指控被告到加油站拿汽油裝汽油到被害人家放火
問題是消防隊現場報告 現場完全沒有任何汽油桶 也沒有任何汽油痕跡
被告當時也有不在場證明 當時在卡拉OK店唱歌喝酒 之後騎車回家
在起火時 被告距離火場起碼30分鐘車程 根本不可能到現場縱火
第二審採信我們的說法改判無罪 不過被害人請求檢方上訴後發回更審
這次的法官就完全敵視被告
這一審有把當年負責救火跟火場鑑識的消防隊員全部找來作證
四五位的消防隊員均表示以現場的跡象顯示 沒有發現汽油或汽油桶
應該可以排除人為縱火 也不斷向法官解釋如果是人為縱火的話應該是怎樣如何之類的
但是法官不死心一再追問負責寫報告的人 所謂"不排除電線走火"
這位專家講了解釋說現場的電線是一次熔合 如果是外力應該是二次熔合之類
的專業術語 不過法官顯然聽不太進去 就一直問說
"既然你們的結論只是不排除電線走火 那也沒有排除人昨縱火"
問題是鑑識報告也只能這樣寫 沒寫的原因根本是他們認為人為縱火不是原因
只是到了法庭上作證要負責 他們當然也不敢斬釘截鐵說不可能是人為縱火
法官就抓著這點 說鑑識報告及證人說法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那哪位專家可信?)
這些消防隊員我們都不認識 幹嘛迴護我們??
後來我當庭反駁根本沒有發現汽油桶跟油漬 不可能是潑汽油縱火
法官居然當場嗆我說 "沒發現不代表就沒有== 可能是燒完了"
你心裡這麼想是人之常情 但你居然當著所有人的面這麼講 完全違反證據法則
無罪推定
不過我當時太菜了 不敢當面回嗆
至於不在場證明 反正就說這些人與被告認識 可能會偏袒之類的
那被害人跟被告有仇 難道就不會故意栽贓??
這一庭不意外又被判18年
但理由太扯 上訴最高法院 也不意外的又撤銷發回
只不過離奇的是 被告有天突然間喝醉酒跌入水溝就死了
真相就永遠石沈大海.........
到底是不是這位被告縱火的 說真的我也不敢完全確定
當然正常人難免都會懷疑
哪有這麼剛好你才說要對XX放火 隔幾天他家就起火
不過法治國家要判人有罪 必須要經過刑事訴訟的嚴謹程序
更何況是涉及人命的重罪 科學證據明顯勝過可靠信低的人證時 優勝劣敗很明顯
我並不贊同完全廢除死刑 這位被告如果真的放火燒死人 我也認為他該被處死刑
但是遍觀所有的證據 完全並不能說服我
既然是文明社會當然要相信科學辦案
無罪推定 罪疑為輕 既然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官自然也要遵守
不能覺得依照法律治不了你 我就代替神明來懲罰你
就是很多老經驗的法官以老賣老 覺得以我幾十年的經驗 你有無犯罪騙不了我
好像某個蘇案法官說他是高考第一名不可能判錯 真是笑話
很多冤獄錯判就此產生
各位有興趣去找一些有重大爭議的死刑犯案例 有點法律常識肯定會覺得很扯
沒入行前覺得不可能發生 實際接觸這些判人生死的法官 才深覺難怪實務界律師
很多主張廢死 因為這樣的司法品質絕對會不斷發生錯殺
現在觀念認為寧可錯放百人也不該錯殺一人
像陳進興這般人絕對罪該萬死 但目前50幾位死刑犯都是這麼罪證確鑿嗎?
至少陸正案我有接觸過 其認定有罪的證據也非常薄弱跟我這個案子差不多
真的這樣把人斃掉 這些法官真的良心過得去嗎?
總之 大家必須要嚴肅面對廢死的議題 贊成與否 說實在我覺得都有偏廢
至少要減少到求其生完全不可得時 目前唯一死罪已經不存在 這是一大進步
不要用偏狹的觀念說這些惡徒就是該死 不要覺得錯判不會發生在你身上
因為常常就在發生 哪天你倒楣到家就知道
一個殺人的罪犯死了不能挽回什麼 反之一個無辜的人被槍決 卻什麼也挽不回
標題: Re: [新聞] 蘇建和3人無罪定讞 求償6165萬
時間: Wed Dec 26 12:53:03 2012
死刑存廢除了人權道德爭議外
還有是對司法品質的不信任
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法律系學生上刑法課第一節就會上到的
但這些人當了司法人員後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我曾幫一位被控"殺人+放火"的被告辯護的經驗
我是第二審才接手 第一審被判18年(起訴檢察官跟蘇建和案是同一個)
據被告的描述
第一審的承審法官 是刑訴界的權威之一
可以將陳樸生教授天書般的"刑事訴訟實務"整理成深入淺出的講義 很容易理解
他在某大學教刑訴不但堂堂爆滿 外校一堆人也會去旁聽 還得前一天去佔位
他上課時真的和藹可親 不但學識好又風趣幽默 教學品質佳 非常受學生歡迎
但是他到了法庭上變成法官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也許是學問好又經驗豐富 非常的自負聽不進別人的話
只要是他認定你就是犯罪 跟他辯解絕對沒好下場
以前聽過有學長跟他當庭主張刑求抗辯必須先於所有證據調查
這位法官就回嗆"這只是學者見解 我的書上也有我當然比你懂 不用跟我辯..."
回到我的當事人這個案子
這位法官也是非常的先入為主一口咬定就是我當事人作的 完全不聽他的辯解
而且當時他的辯護律師開庭到一半直接蓋上卷宗離開法庭
跟他說這一審放棄了 直接拼第二審比較實際
我接手後檢視整個案子 實在難以想像涉及人命關天的案子居然是如此草率
這案子是一間頂樓加蓋的房子失火 有1個人被燒死1個受傷
消防隊的火場鑑識認為是電線老舊導致起火 應屬意外
為何這位被告會被扯進來
原因是受傷那位與被告有感情糾紛
被告在失火前幾天曾經與她口角 說要放火燒死她全家
而且事發後 有人證說有聽到被告親口說那間房子失火是他幹的
除此之外 沒-有-其-他-直-接-證-據
就用被害人的指述+被告自白(證人說聽到被告承認犯罪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
也算是自白) 就認定被告涉嫌放火+殺人判處18年
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指控被告到加油站拿汽油裝汽油到被害人家放火
問題是消防隊現場報告 現場完全沒有任何汽油桶 也沒有任何汽油痕跡
被告當時也有不在場證明 當時在卡拉OK店唱歌喝酒 之後騎車回家
在起火時 被告距離火場起碼30分鐘車程 根本不可能到現場縱火
第二審採信我們的說法改判無罪 不過被害人請求檢方上訴後發回更審
這次的法官就完全敵視被告
這一審有把當年負責救火跟火場鑑識的消防隊員全部找來作證
四五位的消防隊員均表示以現場的跡象顯示 沒有發現汽油或汽油桶
應該可以排除人為縱火 也不斷向法官解釋如果是人為縱火的話應該是怎樣如何之類的
但是法官不死心一再追問負責寫報告的人 所謂"不排除電線走火"
這位專家講了解釋說現場的電線是一次熔合 如果是外力應該是二次熔合之類
的專業術語 不過法官顯然聽不太進去 就一直問說
"既然你們的結論只是不排除電線走火 那也沒有排除人昨縱火"
問題是鑑識報告也只能這樣寫 沒寫的原因根本是他們認為人為縱火不是原因
只是到了法庭上作證要負責 他們當然也不敢斬釘截鐵說不可能是人為縱火
法官就抓著這點 說鑑識報告及證人說法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那哪位專家可信?)
這些消防隊員我們都不認識 幹嘛迴護我們??
後來我當庭反駁根本沒有發現汽油桶跟油漬 不可能是潑汽油縱火
法官居然當場嗆我說 "沒發現不代表就沒有== 可能是燒完了"
你心裡這麼想是人之常情 但你居然當著所有人的面這麼講 完全違反證據法則
無罪推定
不過我當時太菜了 不敢當面回嗆
至於不在場證明 反正就說這些人與被告認識 可能會偏袒之類的
那被害人跟被告有仇 難道就不會故意栽贓??
這一庭不意外又被判18年
但理由太扯 上訴最高法院 也不意外的又撤銷發回
只不過離奇的是 被告有天突然間喝醉酒跌入水溝就死了
真相就永遠石沈大海.........
到底是不是這位被告縱火的 說真的我也不敢完全確定
當然正常人難免都會懷疑
哪有這麼剛好你才說要對XX放火 隔幾天他家就起火
不過法治國家要判人有罪 必須要經過刑事訴訟的嚴謹程序
更何況是涉及人命的重罪 科學證據明顯勝過可靠信低的人證時 優勝劣敗很明顯
我並不贊同完全廢除死刑 這位被告如果真的放火燒死人 我也認為他該被處死刑
但是遍觀所有的證據 完全並不能說服我
既然是文明社會當然要相信科學辦案
無罪推定 罪疑為輕 既然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官自然也要遵守
不能覺得依照法律治不了你 我就代替神明來懲罰你
就是很多老經驗的法官以老賣老 覺得以我幾十年的經驗 你有無犯罪騙不了我
好像某個蘇案法官說他是高考第一名不可能判錯 真是笑話
很多冤獄錯判就此產生
各位有興趣去找一些有重大爭議的死刑犯案例 有點法律常識肯定會覺得很扯
沒入行前覺得不可能發生 實際接觸這些判人生死的法官 才深覺難怪實務界律師
很多主張廢死 因為這樣的司法品質絕對會不斷發生錯殺
現在觀念認為寧可錯放百人也不該錯殺一人
像陳進興這般人絕對罪該萬死 但目前50幾位死刑犯都是這麼罪證確鑿嗎?
至少陸正案我有接觸過 其認定有罪的證據也非常薄弱跟我這個案子差不多
真的這樣把人斃掉 這些法官真的良心過得去嗎?
總之 大家必須要嚴肅面對廢死的議題 贊成與否 說實在我覺得都有偏廢
至少要減少到求其生完全不可得時 目前唯一死罪已經不存在 這是一大進步
不要用偏狹的觀念說這些惡徒就是該死 不要覺得錯判不會發生在你身上
因為常常就在發生 哪天你倒楣到家就知道
一個殺人的罪犯死了不能挽回什麼 反之一個無辜的人被槍決 卻什麼也挽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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