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時的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杉原海水浴場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發案需經過環境評估,美麗灣渡假村違法事證明確,台東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止開發行為,全案定讞。 (資料照,記者張存薇攝) |
〔記者楊國文、張存薇、劉力仁/綜合報導〕爭議多時的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杉原海水浴場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開發案需經過環境評估,美麗灣渡假村竟在未經環評前,就興建了旅館等開發行為,違法事證明確,昨判環團勝訴,台東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止開發行為,並支付環團律師費六萬元,全案定讞。
環團主張渡假村是違建 應拆除
原告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的律師詹順貴指出,此案歷經五年審理、兩度更審,也是首件公民訴訟勝訴案,「這是天大的好消息」,但也有遺憾,因為台東縣府的不作為,讓美麗灣渡假村能規避環評,已完成了旅館主體、周邊的游泳池、停車場等設施。但因此案已定讞,違法先蓋的美麗灣渡假村就是大違建,台東縣政府就應該拆除。
詹順貴舉例,幾年前陽明山菁山露營區ROT案,當時未經過環評,陽管處即給業者建照,後來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決議撤銷建照,內政部將業者增建的建物、親水池等設施全部拆除。有前例可循,美麗灣渡假村案應該比照辦理。
開發案面積6公頃 分割避環評
德安開發公司和台東縣府是於九十三年間以BOT方式,就杉原海水浴場經營和興建等案進行開發,開發案面積為六公頃,已超過一公頃之法令規定,理應先實施環境評估,但台東縣府則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由,同意土地分割,以規避環評,還先發給不足一公頃土地開發許可,任由美麗灣渡假村全面開挖,其餘五公頃土地再送由環評委員審查。
環保聯盟因此主張,全案未依法經過環評,開發許可當然無效,訴請台東縣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停止開發行為。
開發逾一公頃 法院認定應環評
台東縣府則主張,縣府為鼓勵民間推動地方觀光產業,一切依法行政,且目前處於「事實上停工」狀態,不需要命令停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開發案使用基地是屬山坡地,且申請開發土地超過一公頃,依環評法等規定應先實施環評,但美麗灣渡假村已在該土地興建旅館,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停止開發行為。
美麗灣渡假村 指已重申請建照
美麗灣渡假村副總經理朱膺州表示,這個訴訟結果已無意義,美麗灣已經在九十九年放棄這一公頃建照,重新申請六公頃面積建照、且目前正重提環評中,必須等到環評有結果才會有下一步動作。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亦表示,「一公頃的問題已不存在」,縣府一切依法行政,程序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美麗灣開發案激發了藝術家與當地民眾合組成「反反反美麗灣聯盟」,今年二月先與刺桐部落在杉原灣施放狼煙;七月則在杉原沙灘舉辦音樂會,展現保護海灘的決心;前天帶著竹竿與自製標語,在沙灘上打了一個大大的紅色問號,呼籲民眾再思考:「可以先蓋好,再環評喔?」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1/today-t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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