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檢察官依法整人?

作者 吳景欽   
2012-09-21
呂前副總統所涉及的特別費案在纏訟四年多後,終於在檢方放棄上訴後,以無罪判決確定,呂前副總統亦向監察院陳情,以追究檢察官濫權起訴的責任。而事實上,我國關於貪污罪的定罪率一直在六成上下徘徊,即便不論檢方辦案是否有藍綠之別,如此的定罪率,也難讓人信服。
由於現行貪污治罪的法條多屬不明確,就難防止司法者因人、因事務而異的對待。以首長特別費來說,在未除罪化前,根本無任何法律規定如何使用,而皆依據過往慣例為核銷。惟如此的運用,卻可能遭檢方以貪污重罪起訴,而某些將特別費納入私有者,反可安然過關。原本面對這樣的歧異狀況,身為檢察官之首的檢察總長,理應基於檢察一體而為統一解釋與適用,卻仍視若無睹,致放任此種差別對待一再發生,即便無任何政治考量,也難脫怠惰之指責。
而因特別費核銷遭檢方起訴者,不僅得背負貪污之惡名,更得受長期訴訟之累,尤其是在第一審判決無罪確定後,檢方為了面子問題,仍毫無理由上訴。現今,要非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審與第二審皆判無罪,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明文,檢方必又會藉由不斷上訴,而使被告陷入不斷發回與更審的無底深淵。
即便被告獲判無罪確定後,欲對檢察官為咎責,卻又出現追訴的障礙,因現行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濫權追訴罪的成立,不僅要件極為嚴格,且此罪的追訴權限亦在檢察官之手,被告即便為告訴或告發,最終也會以查無不法或罪證不足等理由不起訴或簽結,濫權追訴罪在我國早已成具文。
若從貪污罪案件有約四成遭判無罪確定來看,要非檢方濫訴,即是其未盡舉證之責,不管何者,檢察官都難辭其咎,又僅六成左右的定罪率,必讓人產生僥倖心理,而不利於貪污防治。也因此,檢方若一再以「依法起訴」為辯解,不僅讓人有卸責之感,檢察權的公正性只會更受質疑。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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