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檢察官保護狗官


◎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國防部在對陳肇敏等人的民事求償案,台北地院首次開庭,而因北檢在上月再對這些人為不起訴處分,即便江國慶之母已為再議,但卻讓此等人員有了拒絕賠償的藉口,此不起訴處分已成為不法者的最佳護身符。

依據刑事補償法第六條第六項,針對江國慶的冤死,國家必須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來支付餘命之撫慰金,若再加上死者生前所受羈押天數,而以一日最低三千元的補償來看,家屬總計可請領近一億元的賠償。雖依刑事補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國庫在支付刑事補償後,得向造成冤罪的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為求償,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僅有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對之有請求權,甚而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若為法官或檢察官,只有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才對之有求償權。

依此而論,目前對造成江國慶冤罪的軍方人員,仍處於訴追障礙,更遑論定罪下,欲證明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恐有相當難度。因此種存在於內心的意欲,有時很難為證明,再加以求償金額龐大,必會陷入長期訴訟的噩夢,使得此種求償變得遙遙無期。又若被告等的刑事訴追遲遲無法進行,甚而被以不起訴為終結,則被告恐更有理由,來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抗辯,致使得求償之路更加遙遠。也因此,對陳肇敏等人的刑事訴追,才能使民事求償之路順暢,也才算是真正的冤罪平反。

只是北檢在上月,又對陳肇敏等人以罪證不足與追訴權時效已過等為不起訴處分,目前雖經再議而未確定,但畢竟已經是第二次的不起訴,這必然使得當事人以之為免除民事賠償的正當化理由。這讓人感嘆,原本應是主持正義的檢察官,其所為的不起訴,竟成為不法之徒逃脫法律責任的最佳藉口。

國防部雖堅稱,此次的民事求償是玩真的,但從首次開庭,即遭法官斥責準備不足,甚至連請求權的依據都搞不清楚,如此的訴訟準備,實讓人擔心,此筆高昂的冤罪賠償金額,最終是否仍得由全民來買單.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6/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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