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
今年6月29日衛生署公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徵求民眾在60日內陳述意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過「安全容許量」,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是食品輻安把關的重要基礎。
草案將一般食品銫-134+銫-137容許量由370貝克/公斤,調高到600貝克/公斤,高於日本核災後暫定標準500貝克/公斤,更為日本現行標準的6倍。雖衛生署表示比歐、美嚴格,但鄰國調降、我國調高,仍引起民間疑慮,並發起寫信運動。
台灣有3座運轉中的核電廠,其中2座位於首都圈;就低階核廢料,長期在新北市以「焚燒」方式縮減容積;就浸泡較久的高階核廢料,則擬取出採「空氣對流」散熱的乾式貯存,並已於核一廠試運轉,核二廠亦在審核中;興建中之核四廠亦緊臨水源。空氣、水與食品遭輻射污染之風險非低,實應嚴格把關,仿效日本調降輻射限值,而非比照核電廠、核廢料均遠離人口稠密區的國家,採寬鬆標準。
草案中乳品及嬰兒食品銫-134、銫-137容許量200貝克/公斤,係日本現行標準的4倍,更是先前驗出含銫主動回收的明治奶粉,銫含量的6 至9 倍多。而草案增加7種列管物質,擴大管制範圍,固值得肯定。然為何容許「嬰兒食品」含有:碘-131、銫-134、銫-137、鍶-89、鍶-90、釕-103、釕-106、鈽-238、鈽-239、鋂-241等10種輻射物質?為何不採「零檢出」?
草案第3條:「如遇有核災事故發生在我國境內時,得會商相關機關另定暫時性安全容許量,並優先適用之」。此條未來適用,究係加嚴標準,保障災後大量接觸輻射物質的民眾健康?抑或放寬標準,協助核子事故義務人脫免賠償責任?實應在修法前釐清。
衛生署近日於民間舉辦的相關座談會,所提供書面資料提到我國境內發生核子事故時,「可能另行評估及制定更為嚴格之暫時管制基準」,若有於核災時應「加嚴」管制之意,何不直接訂明,避免日後爭議。
最後,食品輻射限值之變更,應經充分的公共討論,衛生署應蒐集「車諾比核災」、「福島核災」後,食用高劑量輻射食品的民眾,健康受影響情形,公諸於世,並積極舉辦相關研討會、公聽會、聽證會,強化風險溝通,廣納各界意見。專家及民眾提供之意見,並應上網公布,促進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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