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馬簽兩岸18協議 僅2項送審

2012-08-20
16項自動生效 立委痛批規避監督
〔記者蘇永耀、李宇欣/台北報導〕馬政府在二○○八年上台後,已與中國簽署十八項兩岸協議,其中僅兩項協議因涉法律修正而須立法院審議,其餘皆送立法院備查。由於備查程序並無拘束力,在野立委昨痛批馬政府這種逕行讓協議自動生效的做法是便宜行事,既屬違憲、也反民主,企圖規避人民的監督。
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潘孟安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已列民進黨下會期的優先法案,與中國簽署的協議應如何審查,屆時也會一併提出討論。他除呼籲馬政府不要一味迴避人民及國會的監督,國民黨團也不該配合行政單位的反民主行徑,讓立法院淪為橡皮圖章。
台聯立委許忠信也說,下會期立法院處理剛簽完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時,國民黨團休想再以同樣手段蒙混過關。
不過,陸委會方面強調,現行兩岸協議的國會程序,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送立法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送立法院備查。」
江陳會共舉行八次,簽署十八項協議,除第五次江陳會的ECFA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因涉法律修正而由立法院採包裹審議外,其餘十六項兩岸協議都只是送到立院備查。另外,兩岸所簽海、空運協議,曾因「相互免稅」修法未完成而影響部分執行,但協議主體仍先行生效。
由於備查程序對行政部門幾乎無拘束力,也遭抨擊這是「自動生效」。
法界人士認為,「備查」在定位上僅具行政命令性質,但行政部門如將兩岸協議送立法部門審查,那就已具有法律修正及條約性質,尤其立法院在憲政體制上,亦為具締約權機關,馬政府此舉是便宜行事,未充分尊重立法院。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提出質疑,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的協議,凡涉人民的權利義務,都須交立法院審查,憲法已寫得清清楚楚,若馬英九總統所言「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真,那麼馬政府為何千方百計要讓兩岸協議蒙混過關,規避立法院審查?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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