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長韓國瑜29日公布帳面上的政治獻金,稱87%是小額捐款,絕無外傳的4000萬元企業捐款,但也因為選舉經費超出法定上限2500萬元,被外界批評不守規定。對此,由法學者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檢視相關法令,赫見我國對境外資金透過人頭捐款竟無法可管,超標砸錢選舉也沒有罰則,形同國安破洞。
「新法社」指出,境外資金若要影響台灣選舉,不可能光明正大直接資助候選人,多半透過人頭分散為小額捐款,每一筆均在「政治獻金法」規定範圍內,以免被查出。照理說,這種做法已涉及洗錢,但因用人頭資助候選人在「政治獻金法」中不涉刑事責任,因此後端的「洗錢防制法」竟無法啟動偵辦相關罪責。
新法社解釋,「洗錢防制法」定義「洗錢」應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本質、去向、或其他權益者等行為,簡言之,「洗錢防制法」只能處罰「犯罪」金流,但因「政治獻金法」未把人頭捐款視為犯罪,造成後端的「洗錢防制法」無法啟動,就算知道這些政治獻金是境外資金,也只能眼睜睜看它影響台灣選舉,無法可罰。
此外,韓國瑜公布收受政治獻金1億2914萬9779元,支出1億1408萬7536元,比中選會公告的高雄競選經費上限8884萬1000元還多出約2500萬元,也是無法可罰,新法社直言「法律規範密度太低」。
法新社表示,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5-1條原對於競選經費超過上限者有罰則規定,違者可處10萬到50萬罰鍰的行政罰,修法後把「最高『限』額」改為「最高『金』額」,並刪除罰鍰規定,換言之,上限就再也不是真正有拘束力的「限制」了,成為「僅供參考」無罰則的規定。
法新社認為,「政治獻金法」斷簡殘篇、掛一漏萬,若要一次解決以上兩個問題,應仿效德國「政黨法」,嚴格規定只有政黨能收受政治獻金,超過一定數額不能以現金支付,未依法收受者最重可處3年徒刑;並把境外資金列入規範。
法新社建議,直接刪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的選舉經費上限規定,同德國立法例,加強前端收受政治獻金的管制,尤其是對「私相授受(未申報)」捐款更應採「嚴厲」罰則,同時連結「洗錢防制法」,避免成為境外資金操縱我國選舉的化外之地。
若只想先處理競選經費超額支出,法新社認為可雙管齊下,一方面大幅提高上限,讓「規範計算基準」趨近於「實務選舉支出」,一方面對違反者科以嚴厲的罰則,如:超過競選經費上限者,取消其選舉補助款,或以倍數科處罰鍰。
引用自由時報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5004?fbclid=IwAR06RGvBzCK9iyRliuCfrg2A7uljS7w8X3VxlTfkl4xjqZyoFT6oVrxyT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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