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國家恐怖主義的不可寬恕性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林泰和   
2018-12-1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為平復司法不公,於2018年10月與12月分二批,總共公告撤銷1775位白色恐怖受難者有罪罪名。這兩波行動是「促轉會」成立迄今,最重要且最具體的成果。對受難者而言,雖然可以洗淨加諸於受難前輩名譽上的不義,抹除有罪的污點,但是受難者的生命無法回復,倖存者青春無法重來,個人與其家庭成員在成長過程中,受到社會的不當歧視,國家的不法對待。這些中華民國國家恐怖主義造成的「創傷性事件」意義在於,國家機器的責任,本應保護人民,伸張人權,但國家恐怖主義的暴行,卻是利用人民供養的國家機器,踐踏人權。在面臨台灣歷史上國家恐怖主義的創傷時,要真正落實轉型正義,唯有理解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性。
一般而言,寬恕只能適用在可以救贖或彌補的案例,唯有如此,寬恕方可以成為和解、救贖與贖罪的立基點。但是如果寬恕只能寬恕可被救贖彌補之事,那還是寬恕嗎?能夠寬恕的惡,還能是惡嗎?據此,寬恕在政治與司法中淪為一種妥協的治療,有目的的寬恕,只是一種政治手段與精神療法。法國哲學家德希達認為,真正能夠被寬恕的只有不可寬恕之人事。對德希達而言,邪惡的意圖以及邪惡的行動,無法寬恕,因為它們的本質都是邪惡的。這種邪惡,無法補償,而且將來一定會重複自身。擁有重複自身的能力,讓人無法寬恕;此重複甚至沒有透過轉化,毫無改善,缺乏一絲懺悔之心或面向未來之悔改。
國內在野黨近幾個月來,將促轉會前副主委「東廠說」之不當言論,無限上綱,更諷刺的是在「國際人權日」當天,在野黨立委又質疑促轉會代理主委的核定程序不合法律,接連杯葛議事,更在預算審查會上翻桌大表不滿。此一翻桌舉動,也翻出在野黨似乎對白色恐怖時期,身為主導執行國家恐怖暴力的執政黨,完全缺乏反省能力,毫無悔過自懺之心。競選時間,當時北部六都的候選人(現已當選),對於拘捕鄭南榕烈士的事件,竟然說出「我做這件事情完全問心無愧、坦蕩蕩!」,「依照當時的時空背景,現在再發一次拘票,我在當基層員警,還是要去執行。」,絲毫沒有半點反省悔意。德國哲學家漢娜鄂蘭在《平凡的邪惡》一書中曾經指出,就國家犯罪而言,離殺戮行為越遠,所負的責任越大,也就是說基層執法人員的過錯,遠不及指揮體系中,直接下令的高層,但是鄂蘭強調,政治並非兒戲,在政治中,服從等於支持。
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性及轉型正義的伸張,可由德國的例子,得到最佳的印證。柏林圍牆1989年2月倒塌(1989年11月)前,二十七歲的東德衛兵亨里奇(Ingo Heinrich)射殺一位企圖翻越柏林圍牆青年格夫洛伊,他成為最後一名翻牆死難者。1992年2月東西德統一後,亨里奇被柏林法院處以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里奇以服從命令為由辯護,承審法官賽德爾法官說:開槍是服從命令,可以諒解,但打不準是你自己可以做到的,於是判他有罪。賽德爾強調,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賽德爾承認,士兵們是在執行東德的法律和上司的指令,他們只是指揮鏈的末端,但他同時也強調「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
前納粹黨武裝親衛隊成員格呂寧,以曾協助謀殺30萬猶太人為理由,德國法院將其定罪被法院判4年徒刑,2017年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又做出裁決,雖然格呂寧已高齡96歲,必須入獄服刑。此外,2016年當時94歲的納粹親衛隊成員漢寧,出庭受審,因為曾經戍守奧斯威辛集中營,協助納粹謀殺罪名成立,被判5年徒刑。德國在二戰結束與東西德統一後,為徹底執行轉型正義,絕不寬恕那些執行國家暴力的罪犯。
中華民國國家恐怖主義的不可寬恕性,其積極意義在於,透過對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性,以避免往後再次發生不可寬恕之惡行。對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超越一切政治司法體制,成為一種責任,讓政治人物理解,不可寬恕的國家罪刑,不能放到政治算計、交換或司法體制中,加以寬恕。畢竟法律是一般原則,正義是特定原則。正義絕對超越法律,轉型正義更關乎每一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生活、處境與尊嚴。因此落實轉型正義,尤其在台灣,對於之前國家恐怖主義的暴行,一定不可寬恕。悲觀的是,依照台灣目前的政治環境與社會氛圍,無法真正向威權告別,百官謁陵是最具象徵性的表現,轉型正義還有一段非常崎嶇的道路要走。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林泰和   
2018-12-1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為平復司法不公,於2018年10月與12月分二批,總共公告撤銷1775位白色恐怖受難者有罪罪名。這兩波行動是「促轉會」成立迄今,最重要且最具體的成果。對受難者而言,雖然可以洗淨加諸於受難前輩名譽上的不義,抹除有罪的污點,但是受難者的生命無法回復,倖存者青春無法重來,個人與其家庭成員在成長過程中,受到社會的不當歧視,國家的不法對待。這些中華民國國家恐怖主義造成的「創傷性事件」意義在於,國家機器的責任,本應保護人民,伸張人權,但國家恐怖主義的暴行,卻是利用人民供養的國家機器,踐踏人權。在面臨台灣歷史上國家恐怖主義的創傷時,要真正落實轉型正義,唯有理解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性。
一般而言,寬恕只能適用在可以救贖或彌補的案例,唯有如此,寬恕方可以成為和解、救贖與贖罪的立基點。但是如果寬恕只能寬恕可被救贖彌補之事,那還是寬恕嗎?能夠寬恕的惡,還能是惡嗎?據此,寬恕在政治與司法中淪為一種妥協的治療,有目的的寬恕,只是一種政治手段與精神療法。法國哲學家德希達認為,真正能夠被寬恕的只有不可寬恕之人事。對德希達而言,邪惡的意圖以及邪惡的行動,無法寬恕,因為它們的本質都是邪惡的。這種邪惡,無法補償,而且將來一定會重複自身。擁有重複自身的能力,讓人無法寬恕;此重複甚至沒有透過轉化,毫無改善,缺乏一絲懺悔之心或面向未來之悔改。
國內在野黨近幾個月來,將促轉會前副主委「東廠說」之不當言論,無限上綱,更諷刺的是在「國際人權日」當天,在野黨立委又質疑促轉會代理主委的核定程序不合法律,接連杯葛議事,更在預算審查會上翻桌大表不滿。此一翻桌舉動,也翻出在野黨似乎對白色恐怖時期,身為主導執行國家恐怖暴力的執政黨,完全缺乏反省能力,毫無悔過自懺之心。競選時間,當時北部六都的候選人(現已當選),對於拘捕鄭南榕烈士的事件,竟然說出「我做這件事情完全問心無愧、坦蕩蕩!」,「依照當時的時空背景,現在再發一次拘票,我在當基層員警,還是要去執行。」,絲毫沒有半點反省悔意。德國哲學家漢娜鄂蘭在《平凡的邪惡》一書中曾經指出,就國家犯罪而言,離殺戮行為越遠,所負的責任越大,也就是說基層執法人員的過錯,遠不及指揮體系中,直接下令的高層,但是鄂蘭強調,政治並非兒戲,在政治中,服從等於支持。
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性及轉型正義的伸張,可由德國的例子,得到最佳的印證。柏林圍牆1989年2月倒塌(1989年11月)前,二十七歲的東德衛兵亨里奇(Ingo Heinrich)射殺一位企圖翻越柏林圍牆青年格夫洛伊,他成為最後一名翻牆死難者。1992年2月東西德統一後,亨里奇被柏林法院處以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里奇以服從命令為由辯護,承審法官賽德爾法官說:開槍是服從命令,可以諒解,但打不準是你自己可以做到的,於是判他有罪。賽德爾強調,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賽德爾承認,士兵們是在執行東德的法律和上司的指令,他們只是指揮鏈的末端,但他同時也強調「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
前納粹黨武裝親衛隊成員格呂寧,以曾協助謀殺30萬猶太人為理由,德國法院將其定罪被法院判4年徒刑,2017年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又做出裁決,雖然格呂寧已高齡96歲,必須入獄服刑。此外,2016年當時94歲的納粹親衛隊成員漢寧,出庭受審,因為曾經戍守奧斯威辛集中營,協助納粹謀殺罪名成立,被判5年徒刑。德國在二戰結束與東西德統一後,為徹底執行轉型正義,絕不寬恕那些執行國家暴力的罪犯。
中華民國國家恐怖主義的不可寬恕性,其積極意義在於,透過對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性,以避免往後再次發生不可寬恕之惡行。對國家暴力的不可寬恕,超越一切政治司法體制,成為一種責任,讓政治人物理解,不可寬恕的國家罪刑,不能放到政治算計、交換或司法體制中,加以寬恕。畢竟法律是一般原則,正義是特定原則。正義絕對超越法律,轉型正義更關乎每一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生活、處境與尊嚴。因此落實轉型正義,尤其在台灣,對於之前國家恐怖主義的暴行,一定不可寬恕。悲觀的是,依照台灣目前的政治環境與社會氛圍,無法真正向威權告別,百官謁陵是最具象徵性的表現,轉型正義還有一段非常崎嶇的道路要走。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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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2302&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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