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消弟弟住處是起火點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2年多前一場透天厝暗夜惡火,讓救人近25年的竹市義消楊鎮印痛失愛女,鑑識人員發現,楊鎮印的弟弟住處,其冰箱後方雜物是起火點,因未注意壓縮機與木板等雜物,造成罕見的「木材低溫起火」,新竹地院認定弟弟須為這場火災負責,上週判賠楊鎮印夫妻141萬元。楊鎮印說,竹市西大路的透天建築是他與弟弟楊鎮遠共有,弟弟住2樓,他們一家5口分住3、4樓。弟弟明知冰箱後方為散熱空間,不應擺放易燃物,以免危險,竟在2樓冰箱後方放置紙箱、塑膠雜物等易燃物,致冰箱壓縮機長期接觸木板、瓦楞紙等可燃物,於103年9月4日凌晨2點多造成「低溫起火」,導致女兒楊知錡吸入過多濃煙窒息死亡。
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新竹檢方以罪證不足,將楊鎮遠不起訴結案,楊鎮印夫妻不服,向新竹地院提民事訴訟。
楊鎮印說,女兒原是新竹女中樂儀隊成員,當時剛從新竹女中畢業,即將前往嘉義大學就讀應用化學系。
夫妻失去愛女夜難成眠,傷痛逾恆,且弟弟至今未出面和解,請求應各賠償夫妻每人15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喪葬費用。弟弟楊鎮遠說,他將冰箱放在建物2樓後段公用區域,冰箱後方的紙箱未緊靠冰箱,且冰箱並非他個人使用,哥哥一家也曾冰放西瓜、甜點等食品,否認就火災發生一事有過失責任。
但法官調查發現,起火點就在冰箱後方,確認是在壓縮機旁堆放木板等雜物,引發木材低溫起火效應,因而發生意外,判楊鎮遠應賠償哥哥楊鎮印81萬元、楊妻60萬元。
刑事沒事 民事賠141萬
本案民刑事不同調,原因是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犯,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才處罰過失犯,但民事無論故意或過失造成別人損害,都可能會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刑事程序對檢察官的舉證門檻很高,案件若不起訴,通常代表檢察官認為該案的證據力不足。而民事心證門檻,無須達到刑事確信的程度,因而會出現「無罪,但必須負責」的判決。
新竹市消防局局長李世恭表示,楊鎮印現任義消第二大隊幹事,意外發生後,他仍堅守崗位,他曾告訴親友「義消是我的最愛!我不會離開這份有意義的工作!」
引用自由時報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0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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